漫说 | 辰光启明·家庭教育特辑第二期之向家庭暴力说不

政务   2024-12-31 19:37   天津  



2022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家长们进入了“依法带娃”时代。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北辰区妇女联合会认真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要求,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打造“三个三”家庭教育指导模式,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并由此形成“辰光启明·漫说(之家庭教育特辑)”,聚焦分析未成年人因家庭教育问题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者被侵害的真实案例, 以漫画形式提醒广大家长朋友们重视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好家庭“保护伞”。


02.

监护侵害|向家庭暴力说不





小周,一年级在校生。小周父亲经常酒后对小周实施体罚,多次无故对其进行殴打。小周的母亲虽然知道这些情况,但由于经济依赖于小周父亲,不敢出面制止。


2024年3月底,新学期刚开学,老师发现小周行走不便,并开始有自闭倾向,经仔细查看发现其腿部烫伤且全身多处陈旧性伤痕,老师积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向学校、公安机关报告了上述情况。经侦查,老周涉嫌虐待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支持小周母亲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的诉讼请求,并以老周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诉。经审理,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老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撤销老周的监护权。










检察官寄语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在家庭暴力的多种形态中,持续性的、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属于虐待行为,情节恶劣可构成虐待罪,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例中,小周父亲长期且持续的暴力方式,造成小周在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不仅严重侵害了小周的合法权益,也对小周的健康成长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影响。家庭暴力的阴影,会让孩子产生恐惧、焦虑、抑郁等负面情绪,甚至使其成年后习惯性使用暴力行为,形成恶性循环,家庭暴力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也对社会的稳定构成威胁。作为父母,应当为孩子提供一个安全、温馨的成长环境,保护孩子免受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


同时,当家庭暴力正发生时,受害者要及时报案或寻求当地居委会、妇联等相关部门帮助。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和宣传,依法履行强制报告制度,使身处困难和危险当中的孩子、家庭都能走出困境,远离危险。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 互相关爱, 和睦相处, 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供稿 | “辰检心驿”未检工作室

文字 | 王凌斐

编辑 | 办公室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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