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武清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大队连续收到区公路(水路)运输服务中心移交的《交通违法行为移送函》,函告内容全部为:“某货运企业车辆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运输事故隐患,督促车主尽快上线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执法一大队执法人员核查了问题线索,对线索移送函逐一梳理,督促企业到队接受调查处理。在移交线索处置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两类情况较为普遍。现通报曝光两起典型案例,请广大货运企业及驾驶员朋友重视关注,引以为戒!
案例一
基本案情: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
2024年9月初,执法一大队根据区公路(水路)运输服务中心移交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后,发现辖区某货运公司名下的车辆津CY12**,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限定检测和评定周期三个月以下,导致道路运输证逾期未年审。执法人员立即通知该公司人员到队处理,依法给予了罚款29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
车辆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后,未及时上传检测和评定资料
执法人员在移交线索当中,还发现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后,未及时上传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资料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如武清区某货运企业在津C65***2024年7月31日进行了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但该公司未及时上传相应资料至天津市道路运输电子证照系统,导致该车辆年审逾期。执法人员现场提醒企业补传资料,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同时,对于企业超过限定检测和评定周期时间未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但超期时间未满一个月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予超过30天的。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按照文件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免罚处理,督促其定期开展维护和检测。
行为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其他道路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12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12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3.《天津市交通运输领域“轻微不罚” “首违不罚”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