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峰峰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峰出告字[2024]06号
经峰峰矿区人民政府批准,邯郸市峰峰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拍卖出让方式1(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方式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 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 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1月18日到邯郸市峰峰矿区政务服务中心获取拍卖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1月18日到邯郸市峰峰矿区政务服务中心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24年11月19日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定于在2024年11月19日在邯郸市峰峰矿区政务服务中心进行。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申请人需全面阅读有关拍卖出让资料,如有疑问可向河北新利双拍卖有限有限公司咨询。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拍卖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本次拍卖出让活动只接受竞买人递交的中文书面申请,不接受邮寄、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报名。 2、本次拍卖不设底价。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报价而没有人应价或出价,且该价格不低于起始价的,拍卖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拍卖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成交结果对拍卖人、竞得人、和出让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最高应价或报价低于起始价的,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终止。 3、竞得人开发建设时必须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环保要求。 4、竞得人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邯郸市峰峰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60日内足额缴清全部出让价款。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相关部门将呈请区政府批准同意出让人解除与竞得人签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竞得人所竞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5、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转为定金,定金可充抵地价款,剩余出让金由竞得人向税务部门缴纳。竞得人除应交纳成交价款外,还须另行支付应向政府部门交纳的相关费税。 6、本次拍卖出让不再组织现场踏勘,申请人可自行踏勘。 7、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出让须知等拍卖出让资料。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邯郸市峰峰矿区政务服务中心
联 系 人:贾先生
联系电话:18232056006
开户单位:峰峰矿区行政审批局
开户银行: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开户账号:0260120000000279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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