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一男子醉酒后从10楼往下乱扔物品,
已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近日,该男子因犯高空抛物罪,
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
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6月2日晚,因个人投资失败,住在南宁市某小区10楼的黄某某在家中饮酒。当晚,他醉酒后从10楼阳台往下扔藤编圆桌、学习桌、2张棕色椅子、小型踏步机及衣物等物品。物品掉落的区域,是通往小区健身场所的道路,该时段内行人较多。尽管此次事件无人员伤亡,但已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案发后,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黄某某从建筑物高层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认罪。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承办检察官介绍,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该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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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 卢荻
编辑丨吴思思
校对丨麦雪莉
责编丨唐海波
审核丨刘飞锋 郭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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