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将于明年6月1日起施行。记者关注到,学前教育法明确了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待儿童的三种情形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吊销其资格证书。
学前教育法明确,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当事人、幼儿园负责人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禁止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或者举办幼儿园;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
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
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损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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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教育频道
编辑:张靖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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