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普法】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①|孙某媛制造、散播网络谣言敲诈勒索案

政务   2025-02-13 16:52   天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惩治利用网络

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


● 孙某媛制造、散播网络谣言敲诈勒索案


● 赵某杰利用网络敲诈勒索未成年人案


● 相某漫编造事由向网络平台商家恶意索赔敲诈勒索案


● 罗某甲等人制造、散播负面信息并以有偿删帖方式敲诈勒索案


● 李某等人以“裸聊”为诱饵敲诈勒索案


● 贺某武为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案


案例一

孙某媛敲诈勒索案

——制造、散播网络谣言敲诈勒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媛系某网络主播的“粉丝”,被害人侯某经营的培训机构与该主播有业务合作。2022年6月,孙某媛自认为侯某与主播关系暧昧,遂在网络直播间辱骂侯某,并通过自媒体平台找到侯某家人联系方式,借用他人电话向侯某家人宣称侯某婚内出轨。侯某要求孙某媛停止人身攻击,孙某媛索要人民币100万元,被侯某拒绝后,孙某媛给侯某的培训机构员工、学员家属打电话、发短信,散布侯某婚内出轨、偷税漏税、猥亵儿童等虚假信息。孙某媛还匿名拨打电话向相关政府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侯某的培训机构存在没有办学资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并在多个知名网站论坛发布涉及前述虚假内容的帖子。侯某不堪其扰轻生自杀,幸被人发现获救,孙某媛又发布侯某“畏罪自杀”的帖子,并继续向侯某索要钱财。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孙某媛被抓获。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索要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孙某媛未能取得财物,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某媛捏造多条虚假负面信息,匿名向被害人亲属、同事、客户以及社会公众散布,多次威胁、要挟被害人给付巨额钱财,并在被害人有自杀举动后继续人身攻击、索要钱财,犯罪情节恶劣,依法予以从严惩处。据此,对孙某媛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在网上炮制、散布谣言进而威胁他人交付财物,与在线下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相比,危害更加严重。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媛制造的谣言涉及背叛婚姻、性侵儿童、违法经营等多个方面,严重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孙某媛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网上发帖、拨打电话、向有关部门举报等多种方式散播谣言向被害人施压,导致被害人不堪其扰轻生自杀,虽然获救但身心已受到严重伤害。最终被害人报案,避免了更大损失。审理法院根据此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综合考虑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对孙某媛依法从严惩处,做到了罚当其罪。本案提醒网络犯罪的受害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报案寻求公安、司法机关的帮助,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让网络犯罪无处遁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审核:岳晓雪
编发:朱可欣



网信宁河
发布网信政策解读、信息发布和热点发声等权威内容。传递宁河好声音,打造宁河正能量。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