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区人才房票实施细则(试行)

文摘   2024-10-01 13:14   江苏  

为持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进一步提升人才安居服务水平

吴中区人才房票实施细则(试行)

已正式印发

一、总则

1. 公开公平。本细则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符合条件人员自愿申领。

2. 专款专用。人才房票仅限于在本区购置新建商品住房抵扣购房款,对涉及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3. 就高不重复。人才房票政策与现有人才购房(安家)补贴等政策有交叉的,按照最高额度发放,不进行叠加。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在本区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科研院所、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就业、创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享受过购房(安家)补贴,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2020年以来在本区申报入选区级及以上人才计划且目前仍符合申报相关条件的人才。

2. 在本区就业创业并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保或个税,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或高级工及以上技能等级。就业的需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工作合同;创业的应已注册落户,且为创办企业法人代表或自然人第一大股东。


三、补贴标准

1. 补贴额度

(1)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的,按照购房款30%的标准,分别给予创业类、创新类、青年类最高130万元、80万元、50万元人才房票。

(2)入选江苏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按照购房款30%的标准,分别给予双创人才(双创团队项目领军人才)最高100万元人才房票、双创团队项目核心成员最高50万元人才房票。

(3)入选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的,按照购房款30%的标准,对重大创新团队领军人才最高可按照区级配套部分上浮100%给予人才房票,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重大创新团队核心成员最高可按照区级配套部分上浮50%给予人才房票。

(4)入选东吴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的,按照购房款30%的标准,分别给予东吴科技领军人才、东吴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领军人才及团队核心成员最高50万元人才房票。

(5)对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分别给予20万元、12万元、8万元、3万元人才房票;高级工及以上技能人才给予3万元人才房票。

2. 贷款支持

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置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按有关规定最高放宽至限额的4倍。


四、申请流程

1.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吴中区人才安居服务平台(rcaj.wzqzjj-wfw.cn)提出申请。

2. 资格审核。由区住建局、区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资格、类别、人才房票金额等情况进行审核。

3. 房票发放。区住建局根据审核结果及确定的人才房票金额统一向申请人发放人才房票。

4. 房票使用。申请人将人才房票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核验并抵扣购房款。区住建局在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盖章,注明人才房票相关情况和相关产权限制情况。

5. 房票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人才房票、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他相关材料报区住建局核查并申请办理结算。区住建局核查无误后形成建议补贴名单,按相关程序申请补贴资金,并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相应房地产开发企业。


五、使用管理

1. 实名持有。人才房票实行实名制,每名申请人限申领一张,仅供本人使用,不得抵押、提现、转让、赠与等。

2. 有效期限。人才房票在本政策执行期内有效,申请人应在人才房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未使用的自动失效。人才房票使用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3. 使用规则。一张人才房票对应一套商品住房。申请人使用人才房票所购商品住房应是申请人本人完全产权或夫妻双方共有产权。夫妻双方均符合人才房票资格且共同申请的,其中一方按其所属人才层次标准全额享受,另一方按其所属人才层次标准的50%享受。申请人已享受过人才租房补贴等政策的,人才房票额度应按扣除相应补贴后的金额计算。入选区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的,使用人才房票后,剩余购房(安家)补贴按相应人才计划执行;若购房款低于购房(安家)补贴总额的,则以实际购房金额为准。

4. 产权限制。申请人使用人才房票所购的商品住房,实施限制转让措施,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商品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申请人所购商品住房产权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起3年后方可转让和抵押。


六、其他事项

1. 申请人、用人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若有欺骗、隐瞒、造假等行为的,一经查明,将依法追究责任,不再享受本区人才安居优惠政策。

2. 申请使用人才房票后,申请人不再享受人才租房补贴;申请人入选更高层次人才计划的,根据相关人才乐居政策执行,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补贴。 

3. 当符合人才房票资格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房票总金额大于人才房票预算经费时,按提交资格申请材料先后顺序确定拟获得人才房票的人员。剩余人员自动延至下期予以保障。

4. 本细则由区委人才办、区住建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0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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