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一
引导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奖补实施细则
细则二
支持企业产品进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目录奖励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资金从市级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企业为在石家庄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上装备制造工业企业。
二、奖励认定范围
第四条 进入《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的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方式标准
第五条 奖励资金采取事后奖补方式。
第六条 对进入《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的产品,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产品不予重复奖励。
四、申报材料
第七条 企业申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石家庄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奖励资金申请表;获得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证明材料;首台(套)产品的销售合同和发票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八条 按照项目征集通知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工信部门申请。当地工信部门负责对申请企业资格、材料进行初审。
第九条 当地工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经研究同意后,在本部门网站公示5天。
六、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奖补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自评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奖励资金须用于企业产品研发、扩大生产等活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采用不正当方法获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七、附则
细则三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奖励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所需资金从市级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本细则首次超过是指营业收入以2022年为基数,自2023年开始,首次达到拟申报奖励等级。
二、奖励范围
第四条 在石家庄市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独立核算单位的装备制造工业企业。
三、奖励标准
第五条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规模的装备制造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企业持申报资料到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由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正式行文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能够证明企业2022年及申报奖励年度营业收入数据的税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或年度审计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所属行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4.有关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结果进行初选审核,提出拟奖励名单和奖励等级,经研究同意后,在本部门网站公示5天。
五、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奖补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自评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采用不正当方法获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六、附则
细则四
引导企业加大投资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补贴资金从市级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补贴企业认定范围
第三条 申请单位须在石家庄市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装备制造工业企业。
第四条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业项目。
三、申报程序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工信部门申请,当地工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后正式行文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企业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须盖章)。
2.纳税人提供的完税证明。
3.项目设备投资明细表。
4.项目备案、土地、环评批复、规划等材料。
5.有关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须签字、盖章)。
6.其他有关企业和项目的材料。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专家审核和现场审核,提出拟补贴项目名单。经研究同意后,在本部门网站公示5天。
四、补贴标准
第七条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设备购置额,市级财政给予不高于15%的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
在装备制造产业园区(栾城区)新建装备制造工业项目,在享受市级政策补贴的基础上,区级财政再给予不高于15%的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
五、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九条 区级配套补贴的项目,由区政府依据市级确定的补贴项目清单兑现补贴。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有关部门(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企业收到补贴资金后,限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产品创新、设备更新、管理提升等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工资、福利、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奖补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自评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申报企业资格审核、申报材料初审、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对其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采用不正当方法获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六、附则
细则五
支持创建绿色工厂(工业园区)奖励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支持装备制造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资金从市级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奖励范围
第三条 新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国家级绿色工厂名单、绿色工业园区名单的企业、园区,新列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的省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同时,企业须为在石家庄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经营的装备制造企业;园区的装备制造业产值占园区制造业产值比重超过50%。
三、奖励标准与名单
第四条 支持资金采取事后奖励方式。
第五条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装备制造企业,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获得多个称号的,以最高标准给予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的产业园区,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国家级绿色工厂(工业园区)名单和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的省级绿色工厂名单,结合企业所属行业、园区产业产值等,确定拟给予奖励的企业、园区名单,经研究同意后,在本部门网站公示5天。
四、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奖补资金进行绩效自评,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绩效自评情况。市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严禁截留、挪用,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五、附则
来源:证果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