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依法扣留了下列违法机动车,当事人至今未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请下列车辆驾驶人或所有权人、管理人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车辆合法证明到石河子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予以报废。
特此公告。
附:车辆明细单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依法扣留了下列违法机动车,当事人至今未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请下列车辆驾驶人或所有权人、管理人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车辆合法证明到石河子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将依法予以报废。
特此公告。
附:车辆明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