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成功调解一起汽车维修纠纷案件

民生   2024-12-19 19:27   新疆  


近日,石河子市红山街道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汽车维修纠纷案件,在调解员的耐心沟通下,双方当事人终于放下芥蒂,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2024年11月,车主蒲某将自己名下的汽车送至张某开的汽修店进行维修。由于店内不具备喷漆条件,汽修店修车工蒋某驾驶蒲某的车辆前往专业喷漆厂进行漆面修复。
途中,蒋某驾驶车辆不慎与另一辆车发生碰撞,造成该车车主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的现场勘查与责任认定,此次事故由蒋某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张某及时联系了蒲某,在得到蒲某的授权后,张某使用蒲某的车辆保险对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进行了共计两万元的赔付。赔付后第三天,蒲某为车辆续保时,被保险公司告知,因此次事故他的车辆出险后保费溢价,上涨了一千五百元。
蒲某找到张某,要求汽修店偿还之前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赔付的两万元,并补偿因此次赔付导致的未来几年保险费溢价的费用以及车辆折旧的费用共计4万元。张某不同意,表示最多赔偿五千元,双方不欢而散,蒲某来到红山街道司法所申请调解。
在了解了事情经过后,师市人民调解中心派驻红山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韩佳颖联系张某来司法所进行调解。
▲图为调解员韩佳颖组织双方当事人在4S店进行调解
调解中,韩佳颖向双方讲解了民法典相关规定: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随后,韩佳颖又进一步解释道:“蒲某将车辆送修时,将车辆及钥匙一并交付汽修店,即为将车辆管理权暂时移交给汽修店、允许汽修店维修工对车辆作出基于合理目的的使用,维修工蒋某为完成工作任务将车辆驶至专业喷漆厂进行漆面修复出现交通事故,撞坏蒲某车辆,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出险造成的保险溢价等应因由汽修店赔偿。汽修店在赔偿完蒲某后,可以视情形向维修工蒋某进行追偿。但索要赔偿应当有理有据,而不是漫天要价,发生交通事故后汽修店报保险时是经过蒲某同意的,保险公司赔付的两万元是蒲某购买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赔付给受损的第三方的,旨在恢复第三方因交通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是出现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对第三方受损方的赔偿,而不是对蒲某的直接赔偿,因此蒲某无权索要保险公司赔付的两万元。根据相关规定,车辆保险出险后次年溢价最多,往后每年溢价会递减,如果没有其他意外情况,正常三到四年保险价格会恢复签订合同时的价格,平均每年保险溢价一千元左右,蒲某的车已经开了四年了,经询问相关鉴定机构,蒲某车辆折旧费四千元较为合理。”
经过韩佳颖的释理说法,协助双方当事人计算相关金额后,蒲某和张某达成一致,张某赔付蒲某保险溢价、车辆折旧费8000元,并将蒲某的车辆维修好,双方握手言和。
为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在蒲某和张某签订调解协议后,韩佳颖陪同双方当事人到石河子市民服务中心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张某于次日通过微信转给蒲某8000元,纠纷顺利化解。
来源:石河子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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