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高某来到144团司法所求助,经师市人民调解中心派驻专职调解员孙红磊了解得知,高某的婆婆王某曾从阿克苏来到144团某工厂打工,2023年4月,王某因患病需要治疗就返回了阿克苏。但尚有一万多元的工钱没有结清,王某曾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工厂负责人刘某讨要工钱,可刘某均推脱不给。王某因急需用钱治病,于是委托高某来讨要工钱。
了解情况后,孙红磊立即与刘某取得联系,刘某安排工厂经理李某到司法所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孙红磊向李某讲解了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结合相关案例讲明了拖欠工资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希望工厂方能理解王某急需用钱的处境,尽快支付拖欠的工资。
李某表示一定会尽快结算拖欠王某的工资,在与工厂负责人刘某联系核实相关情况后,李某承诺当天下午就给王某支付剩余工资共计12000元。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高某激动地说:“谢谢你,拿到了工钱我就可以回家给母亲一个交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