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省、J省2023年员额检察官遴选笔试试题

文摘   2024-11-04 18:46   河南  

文章来源:检察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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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1日上午,S省检察机关举行员额检察官遴选笔试。“法官隔壁”根据部分考生回忆,整理出试题简况,供大家参考、研讨。内容如有出入,请以试卷为准。


一、总体情况


从试题整体结构看,本次考试试题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案例分析,包括5个不同业务类型的案例分析题,考生可五选二进行答题;另一部分是论述,包括2道论述题,考生可二选一进行答题。


从案例分析题侧重点看,考察的程序性知识较多,案件定性等实体性内容较少。因此,一些考生认为,对正在从事与题目相关业务工作的考生来说,试题难度不是很大。


从论述题内容看,多数考生看到论述题题目时,可能都不会感觉突兀,因为这些题目都是检察机关最近比较关注的内容,甚至有的考生考前已经预测到这些题目。


从分值看,案例分析占60分,每题30分;论述占40分。


二、案例分析题


1.刑事检察题。涉及合同诈骗、非法所得没收程序、诉讼监督、刑民交叉等问题,要求结合所给案例,谈谈对刑事诉讼监督的理解,分析刑民交叉的适用规则。此题共2问。


2.刑事执行检察题。涉及如何对社区矫正等进行监督、如何做好减缓暂监督等问题。有考生认为,此题像一道论述题,因为案例提供的具体信息对回答问题并不重要。此题共2问。


3.民事检察题。涉及合同管辖、应诉管辖、管辖权异议、移送管辖、本诉与反诉等问题。此题共6问。


4.行政检察题。涉及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检察机关该如何监督、如何服务民营企业等。案例的具体内容是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问题。此题共4问。


5.公益诉讼检察题。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程序、公益诉讼实体请求、刑事案件定性等问题。此题共3问。


三、论述题


1.请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谈谈如何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


2.请结合自身办案,谈谈如何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J省员额检察官遴选考试试题


一、案例分析(请从3道题中选择2道作答,每道25分,共50分)


题一:(内容过时,略)


题二:


甲与某海关工作人员乙是多年同学关系,私交甚好。甲得知买卖假币获利颇丰,遂与乙商量,利用乙当班之机从境外运输一批假美元入境,获利均分,乙同意并与甲各出资10万元人民币从境外购得面值200万的假美元。后乙利用当班职务之便,放行甲携带的这批假美元通关入境。


甲之前欠丙一笔债务1万元人民币。由于司法机关打击假币犯罪活动持续开展,甲的假美元一时不能售出,所以无法归还丙的借款。丙多次追讨没有效果,得知甲有假美元,便提议甲用10万假美元抵偿债务。甲权衡再三,只好同意。后丙将该10万假美元陆续用于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


丙和其妻毒瘾甚大,逐渐入不敷出,遂产生非法念头。丙是货运司机,常年为鄱湖公司承运大米。丙事先在运输车辆上装入1.5吨重的水,经鄱湖公司门卫“空车”过磅后,偷偷将水放掉才去装载大米,再经满载车辆过磅后放行,先后8次多运走12吨大米予以贩卖,共计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


丙还劝说辍学在家的丁(17周岁)对下晚自习回家的学生实施抢劫,两人一起到县一中附近踩点并购买了两把尖刀备用。第二天晚上,丙打电话给丁共同实施抢劫,丁因害怕拒绝了丙,当晚待在家中没有出门。于是丙独自前往,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劫取一中学生王某某手机一部、现金122元。丙转身欲逃走,王某某大声呼救,丙怕案情暴露,返身对王某某胸口连刺三刀,致王某某当场死亡。


后县公安局将丙抓获归案,丙又主动揭发丁参与犯罪准备工作,公安机关遂又将丁抓获。县公安局将丙、丁提请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丙为争取宽大处理,请求与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办案人员见面陈述案情,丁的辩护律师也要求检察人员听取其辩护意见。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以案件多、期限短为由,均未同意,经审查公安移送证据材料后对丙和丁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承办检察官小林发现本案案卷中公安机关讯问、询问笔录只有电脑打印侦查人员姓名,而无侦查人员亲笔签名的问题,加之此前也有5起案件存在类似情况,经侦查监督科科长审核并报经检察长批准,就此向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县公安局将丙、丁所涉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县检察院公诉科承办检察官小张在县公安局侦查员的协助下,补充调查了部分证据。在小张主持下,丁的父母与被害人王某某的父母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某父母同意并请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丁作出不起诉处理或者判处缓刑。后县检察院将丙、丁二人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小张认为丁是未成年人,本案依法不应当公开审理,在休庭后向检察长报告,县检察院就此向县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县法院一审判处丁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县检察院认为判决量刑畸轻,通过县法院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市检察院认为县检察院对本案抗诉不当,通知县检察院撤回抗诉。

问:1.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并简要说明理由。


2.根据刑诉法、刑诉规则有关规定,指出检察机关在办理丙、丁案件中的程序错误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甲、乙另案处理,答题时无需考虑)。

题三:


 2016年5月,检察院决定针对某监狱开展一次专项突击检察活动,检察监督范围包括监狱管理、安全、思想教育、犯人权益保障等方面。5月13日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1时许,驻所检察官事先未向监狱方面打招呼,临时突击进驻监狱开展检察巡查,经过对监狱各区域、各环节无死角的地毯式检察巡查,以及通过问话、谈话等突击调查方式,发现大量需要整改的问题,检察院针对这些问题,向监狱发出了全面整改的检察建议,此次专项突击检察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问:假如你是负责这次突击检察巡查的驻所检察官,应针对监狱的哪些区域和环节、可能存在的哪些问题,采取哪些工作措施进行检察监督?

二、文书制作(请从3道题中选择1道作答,20分)

题一:(内容过时,略)


题二:
请根据以下犯罪事实和证据状况,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范格式的要求,制作一份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李兵,1987出生,初中文化,农民,租住在某县城。2011年李兵用仅有的积蓄购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以开“摩的”维持生计。同年9月24日上午10时许,李兵在县医院门口摆“摩的”时,被县“五车”整治办发现,并强行将摩托车扣缴,被扣摩托车停放在私人承包的盛达停车场。由于没有钱缴纳罚款,为了取回被扣的摩托车,李兵于当日下午13时持刀来到盛达停车场,用刀胁迫停车场老板邓某,强行将摩托车抢出。后邓某家人及时赶到,在停车场门口将李兵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李兵供述(摘录):……今天上午10时左右,我骑摩托车准备载客,刚到县医院门口,摩托车就被县五车整治办扣下。扣下我车后,五车整治办的就向我开具了扣缴单,然后将我的车开到停车场去了。车子被扣后,我因为没钱去处理,就买了把弹簧跳刀,到了盛达停车场,我就用跳刀架在停车场老板的脖子上对他说:“你把我的车放出去。”老板连忙说好,然后我就一手揽住老板的脖子,一手拿着刀,一直来到停放我车的地方,然后我就用我的另一套钥匙发动车子,直接骑着就走,刚到大门口时,老板的家人回来了,他们就赶紧关门,我强行开车往外冲,结果被门撞了一下,摔倒在门口,他们就用绳子将我捆绑了起来。后来警察过来,将我带走。


2.被害人邓某陈述,证实内容与李兵供述相同。


3.证人邓某妻子、儿子二人陈述,证实内容与李兵供述相同。


4.刑事照片:摩托车、跳刀。


5.人体损伤检验证明:邓某软组织挫伤,轻微伤丙级。


6.鉴定结论书: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7.李兵户籍证明。


8.县“五车”整治扣缴单:证实对李兵摩托车依法扣缴,罚款1000元整,暂扣摩托车30日。


9.扣押清单:摩托车。


10.协议书:甲方:县“五车”整治办公室;乙方:县盛达停车场。协议内容:甲方因工作需要,对违法行为的车辆暂扣后,委托乙方停放保管;在违法车辆接受处理后接到执法部门正式书面通知后才能启封放行;如发生车辆损坏,整车被盗或物品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题三:
请根据以下三份材料,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格式规范的要求,制作豫章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

材料一:


豫章市新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


被告人杜斌,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


豫章市新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杜斌犯交通肇事罪,向豫章市新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晚,被告人杜斌在豫章市东方大酒店宴请他人,酒后与他人同到东方大酒店浴室洗浴休息。直至当晚11时30分许,杜斌经休息,认为驾车已无碍,遂驾驶其面包车回家。零时10分,杜斌驾车行驶至豫章市新湖区中山北路口,因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将沿斑马线正常横穿马路的被害人苏洋撞倒在地。杜斌下车查看后,发现苏洋躺在马路中间斑马线上因受伤呻吟、无法动弹。为逃避责任,杜斌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直接驾车逃逸。零时16分,苏洋被后续经过该处的货车碾压,致当场死亡(货车司机××另案处理)。杜斌驾车回家后,经家人劝说于1时15分主动到新湖区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鉴定杜斌血液酒精含量为88毫克/100毫升。交警部门认定,杜斌负事故全部责任。《尸体检验报告书》认定,被害人苏洋系因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复合伤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斌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杜斌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杜斌有期徒刑5年。


材料二:


申诉书相关内容:

豫章市新湖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林雪(系被害人苏洋之妻子),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豫章市琳达服装公司会计。


豫章市新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杜斌有期徒刑5年。我于8月4日即向豫章市新湖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请求提出抗诉,但新湖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答复我不予抗诉,该判决已经生效。现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求抗诉。理由如下:
……


材料三:


豫章市新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报告书相关内容

豫章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林雪不服豫章市新湖区人民法院新法(2015)108号原审被告人杜斌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查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
为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特提请你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提出抗诉。

豫章市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对新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本案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需要提出抗诉。经豫章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审议,决定对本案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三、论述题(必答题,3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请根据以上条文规定,论述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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