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检察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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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21日上午,S省检察机关举行员额检察官遴选笔试。“法官隔壁”根据部分考生回忆,整理出试题简况,供大家参考、研讨。内容如有出入,请以试卷为准。
一、总体情况
从试题整体结构看,本次考试试题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案例分析,包括5个不同业务类型的案例分析题,考生可五选二进行答题;另一部分是论述,包括2道论述题,考生可二选一进行答题。
从案例分析题侧重点看,考察的程序性知识较多,案件定性等实体性内容较少。因此,一些考生认为,对正在从事与题目相关业务工作的考生来说,试题难度不是很大。
从论述题内容看,多数考生看到论述题题目时,可能都不会感觉突兀,因为这些题目都是检察机关最近比较关注的内容,甚至有的考生考前已经预测到这些题目。
从分值看,案例分析占60分,每题30分;论述占40分。
二、案例分析题
1.刑事检察题。涉及合同诈骗、非法所得没收程序、诉讼监督、刑民交叉等问题,要求结合所给案例,谈谈对刑事诉讼监督的理解,分析刑民交叉的适用规则。此题共2问。
2.刑事执行检察题。涉及如何对社区矫正等进行监督、如何做好减缓暂监督等问题。有考生认为,此题像一道论述题,因为案例提供的具体信息对回答问题并不重要。此题共2问。
3.民事检察题。涉及合同管辖、应诉管辖、管辖权异议、移送管辖、本诉与反诉等问题。此题共6问。
4.行政检察题。涉及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检察机关该如何监督、如何服务民营企业等。案例的具体内容是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问题。此题共4问。
5.公益诉讼检察题。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程序、公益诉讼实体请求、刑事案件定性等问题。此题共3问。
三、论述题
1.请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谈谈如何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
2.请结合自身办案,谈谈如何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J省员额检察官遴选考试试题
一、案例分析(请从3道题中选择2道作答,每道25分,共50分)
题一:(内容过时,略)
题二:
甲与某海关工作人员乙是多年同学关系,私交甚好。甲得知买卖假币获利颇丰,遂与乙商量,利用乙当班之机从境外运输一批假美元入境,获利均分,乙同意并与甲各出资10万元人民币从境外购得面值200万的假美元。后乙利用当班职务之便,放行甲携带的这批假美元通关入境。
甲之前欠丙一笔债务1万元人民币。由于司法机关打击假币犯罪活动持续开展,甲的假美元一时不能售出,所以无法归还丙的借款。丙多次追讨没有效果,得知甲有假美元,便提议甲用10万假美元抵偿债务。甲权衡再三,只好同意。后丙将该10万假美元陆续用于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
丙和其妻毒瘾甚大,逐渐入不敷出,遂产生非法念头。丙是货运司机,常年为鄱湖公司承运大米。丙事先在运输车辆上装入1.5吨重的水,经鄱湖公司门卫“空车”过磅后,偷偷将水放掉才去装载大米,再经满载车辆过磅后放行,先后8次多运走12吨大米予以贩卖,共计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
丙还劝说辍学在家的丁(17周岁)对下晚自习回家的学生实施抢劫,两人一起到县一中附近踩点并购买了两把尖刀备用。第二天晚上,丙打电话给丁共同实施抢劫,丁因害怕拒绝了丙,当晚待在家中没有出门。于是丙独自前往,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劫取一中学生王某某手机一部、现金122元。丙转身欲逃走,王某某大声呼救,丙怕案情暴露,返身对王某某胸口连刺三刀,致王某某当场死亡。
问:1.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并简要说明理由。
题三:
题一:(内容过时,略)
被告人李兵,1987出生,初中文化,农民,租住在某县城。2011年李兵用仅有的积蓄购买了一辆二手摩托车,以开“摩的”维持生计。同年9月24日上午10时许,李兵在县医院门口摆“摩的”时,被县“五车”整治办发现,并强行将摩托车扣缴,被扣摩托车停放在私人承包的盛达停车场。由于没有钱缴纳罚款,为了取回被扣的摩托车,李兵于当日下午13时持刀来到盛达停车场,用刀胁迫停车场老板邓某,强行将摩托车抢出。后邓某家人及时赶到,在停车场门口将李兵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李兵供述(摘录):……今天上午10时左右,我骑摩托车准备载客,刚到县医院门口,摩托车就被县五车整治办扣下。扣下我车后,五车整治办的就向我开具了扣缴单,然后将我的车开到停车场去了。车子被扣后,我因为没钱去处理,就买了把弹簧跳刀,到了盛达停车场,我就用跳刀架在停车场老板的脖子上对他说:“你把我的车放出去。”老板连忙说好,然后我就一手揽住老板的脖子,一手拿着刀,一直来到停放我车的地方,然后我就用我的另一套钥匙发动车子,直接骑着就走,刚到大门口时,老板的家人回来了,他们就赶紧关门,我强行开车往外冲,结果被门撞了一下,摔倒在门口,他们就用绳子将我捆绑了起来。后来警察过来,将我带走。
2.被害人邓某陈述,证实内容与李兵供述相同。
3.证人邓某妻子、儿子二人陈述,证实内容与李兵供述相同。
4.刑事照片:摩托车、跳刀。
5.人体损伤检验证明:邓某软组织挫伤,轻微伤丙级。
6.鉴定结论书: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7.李兵户籍证明。
8.县“五车”整治扣缴单:证实对李兵摩托车依法扣缴,罚款1000元整,暂扣摩托车30日。
9.扣押清单:摩托车。
材料一:
豫章市新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相关内容:
被告人杜斌,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
豫章市新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杜斌犯交通肇事罪,向豫章市新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晚,被告人杜斌在豫章市东方大酒店宴请他人,酒后与他人同到东方大酒店浴室洗浴休息。直至当晚11时30分许,杜斌经休息,认为驾车已无碍,遂驾驶其面包车回家。零时10分,杜斌驾车行驶至豫章市新湖区中山北路口,因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将沿斑马线正常横穿马路的被害人苏洋撞倒在地。杜斌下车查看后,发现苏洋躺在马路中间斑马线上因受伤呻吟、无法动弹。为逃避责任,杜斌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直接驾车逃逸。零时16分,苏洋被后续经过该处的货车碾压,致当场死亡(货车司机××另案处理)。杜斌驾车回家后,经家人劝说于1时15分主动到新湖区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鉴定杜斌血液酒精含量为88毫克/100毫升。交警部门认定,杜斌负事故全部责任。《尸体检验报告书》认定,被害人苏洋系因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复合伤而死亡。
材料二:
申诉人林雪(系被害人苏洋之妻子),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豫章市琳达服装公司会计。
材料三:
豫章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