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购房补贴
(一)购房补贴。自本措施出台之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相应税费由商品房交易双方依法缴纳,特定人群补贴政策每户仅能享受一套且购房5年内交易和转让的须退回补贴资金。
1、购买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4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
2、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购买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3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
3、县内符合公租房租住条件的在租户或轮候户家庭,购买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60平方米以下、60平方米(含)至90平方米、90平方米(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购房补贴。
第1、2、3条购房补贴可叠加享受,单套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4、在职在岗及退休教职工,购买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3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
5、富顺县在职在岗的高层次人才、县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入选人员和富顺县认定的“新农人”,购买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4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购买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4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购买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6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
6、在县城区务工的农村户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购买县城区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300元/平方米购房补贴。
(1)农村户籍迁入富顺县城;
(2)申请办理居住证;
(3)连续缴纳6个月社保的人员。
第4、5、6条购房补贴分别可与第1条购房补贴叠加享受,同时符合第4、5条购房补贴政策的,享受标准就高不就低。单套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7、购买县城区新建车库车位的,给予5000元/个的补贴。购买县城区新建商业用房的,按总房款的2%给予补贴。
购买车库车位的,同一购买主体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购买商业用房的,同一购买主体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购房消费
(二)放宽购房信贷政策。凡是已挂牌出售、出租的商品住房,不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统一首套和二套房最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为15%。取消省内异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公积金工作地、户籍地限制。在2025年12月31日前,在我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实行“既提取首付又提取还贷”政策;在我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延长父母子女互提住房公积金政策、新就业大学生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实施住房“以旧换新”。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出售位于自贡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自贡市行政区域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按规定享受退税优惠。
三、支持降本减负
(四)促进住宅小区车位有效利用。社区周边已设置公共停车场(点)的,其临街面建筑红线内原则上不得新设置停车位,现有停车位由县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七统一”标准进行清理整治。现有车位车库未充分利用的住宅社区,不得占用社区公共道路或其他场地新设停车位,提高社区车位车库使用率,促进社区车位车库去库存。
(五)放宽土地价款、开发、登记相关规定。建设业主已缴纳土地价款达到总价款比例50%且无滞纳金的,可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延迟缴纳剩余价款,最后缴纳期限不得超过《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后两年。已缴纳土地总价款50%以上的项目,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建设业主可申请分期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开工建设。在严格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监管的前提下,建设业主可申请对已完工建设内容分期验收,分期办理不动产登记,分期登记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地价款缴纳比例。
(六)适度放宽装配指标。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继续执行第一阶段装配式建筑发展相关要求,即:政府采购项目建筑平均装配率(单体建筑装配率)不低于35%,其中单体建筑主体结构装配率不低于15%;社会投资项目建筑平均装配率(单体建筑装配率)不低于25%,其中单体建筑主体结构装配率不低于12%。
(七)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25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先行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可延后到首栋单体结构封顶前缴纳50%,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
(八)允许承诺调整开竣工日期。对于不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竣工的房地产用地,建设业主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开、竣工的,可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开、竣工延期,延期一年以内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办理;延期一年以上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县政府批准。建设业主承诺开、竣工最长时限不得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时间后三年。
(九)容缺竣工验收备案。已取得建设项目规划土地核实“多验合一”合格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作出限期移交其他资料承诺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容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十)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全县在建在售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必须全部进入监管账户。加大对房地产企业挪用预售资金和银行虚假监管等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强化项目属地对工程进度匹配度审核,持续健全资金使用划拨审核机制,确保预售资金“应进尽进、应管尽管”。
(十一)提高购房户得房率。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的新建住宅项目无偿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含社区公共管理用房、社区幼儿园、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公厕、垃圾库等)不计入地块容积率指标。住宅建筑中的阳台、各类形式的入户花园、结构板、空调板以及结构镂空部位等每一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该层计容建筑面积的1.3倍(城市森林花园住宅项目除外),超出部分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本政策措施自出台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措施的配套实施细则由相关单位另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 end •
来源|富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富顺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陈香吉
编审|方文俊 潘劲松
监制|陈艾琳
总监制|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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