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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享受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
也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啦
具体情况速往下看↓↓
《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出台后,个别参保单位和职工对于调整变化的内容仍有疑惑,这次就请跟着我们再来详细地了解一下吧。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川人社规〔2024〕1号)要求,从2024年3月1日起,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的从业人员,可由从业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也就是说:
只要你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且未满65周岁,不管有没有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都符合参加超龄等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的范围。
当然啦,超龄等从业人员不止上述一类人员哦,下面这些也在参保范围:
1.年满16周岁的实习在校学生。包括大中专学校、职业学校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岗位)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或学校开具实习介绍函的实习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并签订实习协议的实习学生;
2.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社会学员和在读医学研究生;
3.在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人员界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到基层从事专职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
同时,还有几个注意事项!
1.缴费主体:超龄等从业人员可由所在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及协同单位、见习基地、服务单位等(统称从业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缴费基数:从业单位以超龄等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没有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3.劳动关系:从业单位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为自愿行为,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咨询电话:
0813-7200477(参保方面)
0813-7204590(报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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