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公布采暖期 “煤改电”等三类用电价格政策

体娱   2024-11-12 19:04   山西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公布了我省采暖期“煤改电”用电价格政策,分为居民家庭“煤改电”电价政策、农村“煤改电”区域集中供暖电价政策和其他电采暖电价政策三类。

电网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家庭“煤改电”用户执行独立的电采暖电价政策。其中,采暖用电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的“煤改电”居民家庭,可结合家庭采暖用电实际向所在地供电部门提出申请,在峰谷时段计价、用电量计价、平段电价计价三种计价方式中,自主选择最经济的计费方式。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煤改电”居民家庭,以采暖期开始前8月份和9月份的月均生活用电量为基础电量,采暖期内每月超出基础电量部分视为采暖用电量。其中,基础电量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采暖用电量按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煤改电”居民家庭“用电量计价方式”执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煤改电”,用电单位可向所在地供电部门申请,自主选择按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煤改电”居民家庭“峰谷时段计价方式”或“平段电价计价方式”执行。

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进行区域集中供暖的,项目运营单位可向当地市级发改部门申请,经当地市级发改部门审核认定,并在供暖用电实施单表计量后,可参考居民家庭“用电量计价方式”,对企业采暖期一定额度范围内的供暖用电量(供暖用电量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实际供暖户数×2600千瓦时/月×采暖期供暖月)按居民家庭低谷电价0.2862元/千瓦时执行,超出部分执行0.507元/千瓦时。暂不具备条件的,供暖用电执行单表计量、单独计价“煤改电”居民家庭“峰谷时段计价方式”。

除以上“煤改电”以外的其他电采暖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暂未直接(或售电公司代理)从市场购电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价格按代理购电价格执行,并按规定执行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明确提出,继续支持“煤改电”用电价格市场化。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代理居民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煤改电”用户参加市场交易,谷段输配电价标准按现行目录销售电价居民购销差价的50%执行。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采暖用户,市场交易电量峰段、平段输配电价,按现行山西电网工商业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执行,谷段输配电价按相应电压等级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


编 辑|樊泽雅 杨泽岩

责 编|李 晶

审 核|卫 鹏 刘 希 韩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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