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平远县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6MA53JERQ56)作出了一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金额高达38.5万元人民币。此次处罚源于该公司多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据梅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梅环平罚〔2024〕3号)显示,平远县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存在四大主要违法事实:首先,公司产线污水未经任何处理措施,直接通过沿山雨水沟流入堆粪场并排放至外环境,最终进入黄坑溪,严重污染了当地水体;其次,公司污水处理站未能正常运行,且在污水处理站氧化塘内私自设置了井式排放口,通过该排放口将少量废水直接排入厂区外的雨水沟;第三,公司在明知汛期期间消纳地水分饱和、无法有效消纳废水的情况下,仍继续向消纳地排放生产性废水,甚至在雨中仍进行排放;最后,公司未能依法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第九十三条第一项,并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粤环发〔2021〕7号)及其附件中的相关裁量规定,对平远县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38.5万元的处罚决定。
此次处罚不仅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对环境保护的严格监管态度,也向所有企业发出了明确信号:任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营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该案例也警示了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的环保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
平远县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作为当地一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其环保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自身形象,也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希望该公司能够深刻汲取教训,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切实履行好企业的环保责任和义务。
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相信未来将有更多企业加入到环保行动中来,共同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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