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1、被保险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
2、保险期限:≤3个月、≤6个月、≤12个月
3、工程类型:本保障计划仅承保中国境内的室内装修类工程(包括住宅、医院、养老公寓、幼儿园、学校教室、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室内装修工程)。
4、保障区域:中国大陆地区(新疆、西藏、青海、宁夏除外)
6、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雇员和第三者人身伤害事故,医疗费用按照事故发生所在地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
7、本保险单保险起始日以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和保单所载保险起期两者较晚者为准,保险终止日以工程实际竣工日和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终止日两者以较早者为准。
8、投保人应按施工合同中列明的工程造价(包工包全部材料)足额投保,若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经保险人核定,若实际工程造价高于投保时的工程造价,保险人将按投保时的工程造价与实际工程造价的比例核定保险金或补偿医疗费。
9、本保险单所涉被保险人雇员当从事5米以下高处作业时,应当按照《附加高空作业行业安全规范保证条款》约定开展作业活动,否则,对因此引发的事故所造成的任何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保单不承保任何5米(含5米)以上高处作业。
10、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超48小时报案,视为延迟报案,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绝对免赔率30%核定;因延迟报案致使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1、本保单仅承保被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出险后,被保险人应立即保护现场并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时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报告,施工合同(本约定所指的事故报告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内部有统一编号并留存的红头文件)。
12、本保单仅承保中国境内的室内装修类工程(包括住宅、医院、养老公寓、幼儿园、学校教室、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室内装修工程),不含拆除占比50%以上工程,否则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3、被保险人雇员或三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治疗。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医疗保险金责任。
14、本保障计划按施工项目同一保险期间只能投保一份。
15、本保障计划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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