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1.本方案仅承保工程造价在1万-1000万之间的装修工程(包括建筑结构为钢混或砖混的住宅、写字楼、购物中心、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建筑物的室内装修工程、退租复原工程、展台搭建,以及商场/写字楼/购物中心外围布展装修工程)。
2.施工方不得为个人。
3.本方案为不记名投保,被保险人为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4.本产品仅承保施工人员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以及施工人员在商场区域内搬运装修材料、施工设备设施等施工用品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本保单承保范围包含动火、动电、高空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与保险标的相关的危险作业。
5.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被保险人从事5米及以上高处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佩带安全绳、安全带或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开展作业活动。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保险人对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高空作业30米及以上或10层以上作业不予承保。
6.除高处作业之外,被保险人如涉及其他特种作业岗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之规定,必须持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证上岗。
7.本工程时间进度偏差未超过1个月的,提供书面延期申请,保险公司相应延长保险期限,不增收被保险人延期部分的保险费;如超过1个月的,投保人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延期保费每延长一个月按原保费的10%收取,且累计延期天数不超过原工期。生效日期不可以追溯,拆除工程不能延期。
8.如投保时的工程造价低于实际工程造价,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将按照投保时的工程造价除以实际工程造价的比例进行比例赔付。
9.保险责任终止时间按以下时间较早者为准:
(1)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之时;
(2)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
(3)物业签发的装修许可证到期时。
10.工程如存在转分包,理赔时应提供正式的转分包合同,非法转分包引起的保险事故属除外责任。
11.意外伤害残疾赔付标准: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中意外伤害残疾一至十级对应给付比例分别为意外伤害保额的100%,90%,80%,70%,60%,50%,40%,30%,20%,10%。
12.意外医疗按照所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必需且合理的的实际医疗费用免赔100元后按100%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额最高不超过意外身故、意外残疾保额的10%。
13.如保障方案中选择意外住院津贴责任,意外住院津贴免赔0天,每次事故给付限30天,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限180天。
14.本方案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索赔时,在同一事故当中:
(1)<投保如选提供安监证明则>发生死亡或残疾的,投保人需在24小时内报案,申请理赔时需提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证明文件;<投保如选免1人安监证明则>发生2人及以上死亡或残疾的,投保人需在24小时内报案,申请理赔时需提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证明文件;<投保如选免2人安监证明则>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或残疾的,投保人需在24小时内报案,申请理赔时需提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证明文件;
(2)本保单无论何种情况下发生身故或残疾事故,投/被保人均需在24小时内向保险人完成报案,投/被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可以确认保险事故原因和性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第一现场监控、或伤亡人员及事故现场影像资料等。若投/被保人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保险人完成报案,或因投/被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3)非身故及残疾的案件,理赔时可以不再出具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证明文件。
15.投保时须上传盖有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公章的建工合同/建筑工程中标书、施工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扫描件(如投保时无法提供完整资料,可在投保后补录,但理赔申请前必须补录完毕);建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投保单位、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工程类型、工程造价、工程面积、工程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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