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其扰、深恶痛绝
翘头炫技、竞速飙车
非法改装车辆“炸街”扰民的同时
伴随着超速、闯红灯等危险行为
威胁自身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出行安全
易发生交通事故
会议就贯彻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对打击“飙车炸街”违法犯罪指示精神、深入推进专项行动的开展进行强调。会议强调,一要提高认识。“飙车炸街”违法犯罪影响恶劣,群众深恶痛绝,社会关注度高。要充分认识其顽固性、反复性、长期性特点,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将违法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从严打击牵头组织、多次违法、影响恶劣的犯罪嫌疑人,形成有力震慑。二要严查重处,强化链条打击。严厉打击“飙车炸街”团伙、活跃分子,加强路检路查,溯源追查非法生产、销售、改装企业,实现全链条闭环打击,持续保持严管高压态势。三要多警联动,强化治理成效。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主动与相关部门、警种对接,建立联合作战机制,在统筹风险研判、路面查缉、案件深挖、源头综治方面下功夫,密切协作配合,强化整体打击威力,实现“飙车炸街”违法犯罪大幅减少、相关警情明显下降、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的既定目标。
常见的“飙车炸街”违法行为
⚠️擅自改装机动车;
⚠️驾驶改装车上路行驶;
⚠️无故追逐正常行驶车辆和行人;
⚠️在人员密集场所轰鸣疾驶。
飙车“炸街”的危害
01
超速危险
十次事故九次快。“炸街车”往往伴随着超速飙车,会影响车辆的操作稳定性,导致汽车的制动距离延长,减弱驾驶人对空间的认识能力及对速度的判断能力等,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02
噪声扰民
飙车“炸街”、翘头炫技一族为了“享受”速度带来的刺激,在道路上横冲直撞,让行人担惊受怕,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埋下了隐患。夜深人静的时候,刺耳的噪音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
03
改装惹祸
非法改装车涉及电路改变,容易留下隐患,造成车辆自燃;改变车辆的底盘结构、轮胎、悬架、刹车系统,将会影响车辆的制动、平衡,易引发交通事故。
04
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飙车“炸街”、翘头炫技者往往只追求速度的快感,不考虑安全,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将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法律条文
(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相关行为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
(1)擅自拆除机动车消音器、改装排气,或违反规定安装或者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的;
(2)擅自改装发动机盖、尾翼,加装不符合要求的空气动力学套件(俗称大包围)的,包括前扰流(前唇)、侧扰流(侧裙)、后扰流(后包围);
(3)擅自改变车灯光色和规格、粘贴灯膜,加装灯具数量的;
(4)改变车辆轮胎轮毂规格的;
(5)改装车辆悬挂系统的;
(6)通过改装进气系统、点火系统、增压器、行车电脑等方法提高发动机参数的;
(7)其他擅自改装行为。
2.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以外的人员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构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200元罚款。
(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相关行为
1.以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炫酷取乐、耍威风等为目的,无事生非、借故生非,追逐正常行驶车辆,或者有其他追逐他人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寻衅滋事”治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
2.以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炫酷取乐、耍威风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寻衅滋事”治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在城市主干道,学校、医院、密集人群居住地、省市党政机关驻地等区域或周边道路快速行驶,制造轰鸣噪音的;
(2)非法改装机动车或者在机动车上安装、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在城市主干道,学校、医院、密集人群居住地、省市党政机关驻地等区域或周边道路轰鸣疾驶的。
(三)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相关行为
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公路、城市道路或者其他道路上快速追赶、竞相行驶,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2.驾驶机动车在人员车辆密集的时段、路段,冲撞行人、车辆或高速冲闯红灯路口,足以危及周边过往不特定人员车辆的人身或重大财产安全的,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3.对生产、销售非法改装、拼装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的生产者、经营者,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立案侦查:
(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马路不是竞技场
“飙车炸街”之风不可长
请广大群众自觉抵制
“飙车炸街”、非法改装行为
共同营造平安和谐的出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