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不姑息!龙泉通报两起典型案例

政务   2025-01-27 11:54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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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材线虫病与森林火灾、乱砍滥伐

并称为森林三大灾害

是森林生态系统中

最具危险性、毁灭性的病害之一

具有极强的传染性

被称为松树的“癌症”

近日

有人违规使用、存放染疫松木

非法调运疫木

被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典型案例1

龙泉市柳某某未按规定存放、使用染疫松木及其制品,违反了《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规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200.62元的处罚决定(涉案松木及其制品已被统一清缴)。


典型案例2

莲都区纪某某擅自将疫木通过货车从龙泉市调出,违反了《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已构成擅自将疫木调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的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龙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决定。


相关法条链接

《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第十二条 疫木不得调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因当地不具备安全利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确需向外地调运疫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第三款 除前款规定的疫木加工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调运疫木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危害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调运的疫木,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除害处理。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存放、使用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由防治检疫机构没收染疫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七条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些事儿不能做

根据《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和《龙泉市松材线虫病防控指挥部通告》相关规定:龙泉市范围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松木(包括松树枝桠)及其制品均为疫木,一律实行强制管控。

请大家务必遵守以下几点:

1.不得阻挠政府部门枯死松树砍伐和清理工作

2.不得私自偷砍盗伐异常和枯死松树

3.不得在房前屋后堆放松木柴火

4.不得收购来源不明的松材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做好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

维护龙泉森林生态安全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请大家自觉遵守

相互转告,相互监督

保护好我们共同的“绿水青山”


龙泉市融媒体中心

记   者丨蒋加丽

通讯员丨周   陶

编   辑丨季卓奕

责   编丨袁俊龙

终   审丨林   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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