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征兵办公室发布《关于对方某某拒服兵役进行联合惩戒的通报》。
通报显示,当事人方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乐山市市中区海棠街道。2024年3月20日经批准入伍,2024年5月29日,被武警北京总队按照拒服兵役给予除名处分。
方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构成了拒服兵役的违法事实。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训练管理部、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决定对其处以乐山市市中区2024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21084元/人/年)2.5倍罚款,共计52710元(伍万贰仟柒佰壹拾圆)。
为严肃法纪、警示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及军委政治工作部、训练管理部、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乐山市人民政府乐山市军分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兵工作的通知》(乐府办发〔2013〕21号)等规定,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对其实施如下联合惩戒。
(一)收回《入伍通知书》,取消义务兵优待和军属相关待遇。
(二)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
(三)在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并在其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永久标注“拒服兵役”。
(四)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进行通报,作为拒服兵役反面典型予以曝光,教育警示本区域内适龄青年。
(五)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人主体名单,在办理个人信贷、融资、信用卡等金融服务时,将拒服兵役的失信记录作为重要参考,从严审批。
(六)进行不少于10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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