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安全丨《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解读

旅行   2024-11-22 17:45   山东  



《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已于6月12日经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6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9号公布,自9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立法背景

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实施社会监督、发挥群防群治作用的重要举措。自2022年以来,我省通过举报消除事故隐患近3万件、查处违法行为3.7万次,这些都是政府部门监管督查、执法检查中难以发现或者企业内部自行隐患排查有意隐瞒的问题。但是,由于受到高额奖励的诱惑,恶意举报、不实举报等滥用举报权利的现象逐年增多,严重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管效率和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监管部门收到举报后的受理、核查以及奖励工作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为了补充细化和完善新安全生产法和我省条例的规定,保障安全生产举报工作顺利开展,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省政府规章,对安全生产举报以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进行规范。

二、起草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实施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发挥群防群治作用的主要举措,在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止违法行为、惩戒谎报瞒报事故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和我省落实方案均要求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举报管理体系,充分发动从业人员和社会群众举报排查事故隐患和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往往是政府部门监管督查、执法检查和企业内部自行隐患排查难以发现或有意隐藏的问题。通过举报将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了事故进一步发生,有效护航和保障了安全生产工作。《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工作。

(二)制定《办法》是鼓励企业员工排查身边事故隐患的重要抓手。企业员工处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线,对身边的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具有时效性强、内容详实准确、经整改最大程度避免事故发生等特点。《办法》的出台将深入推进企业事故隐患内部举报制度,能有效激发企业员工参与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企业对事故隐患早发现、早处置、早消除,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事故发生,助力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三)制定《办法》是解决当前举报工作存在问题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举报数量大幅增加,有效保障了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但由于受到高额奖励的诱惑,以及出于各种原因打击、报复举报对象等滥用举报权利的现象逐年增多,严重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管效率和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监管部门收到举报后的受理、核查以及奖励工作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省政府规章,对安全生产举报以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进行规范。

(四)制定《办法》是强化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的迫切需求。2021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均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的受理、核查和奖励等制度,2022年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中的第十三条就是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充分体现了国家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同时,我省于2015年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5〕198号)已过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目前举报工作省政府尚无综合文件予以规范。从现实需求和法制需求两个层面都迫切需求出台《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25条,主要规范了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举报权利、举报渠道和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举报,也可以当面举报;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二)理顺了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对举报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职责范围内举报的受理、核查、奖励以及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住建、交通等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工作。

(三)规范了举报的接办和受理。有关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开展核查处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为了提高监督管理效率,还对不予受理的五种情形作出相应规定。

(四)明确了举报事项核查和处置的基本要求。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组织核查处理。对涉嫌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违法行为、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举报,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处理。对核查属实的事项,分别采取立即排除、限期改正、依法处罚或者组织调查处理等措施。同时,还对调查取证、核查时限、核查报告、异议解决以及保密要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对举报奖励作出规定。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由举报事项核查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有功举报人奖励。但是,对无法联系举报人、举报事项已被发现且正在整改或者已经整改完毕、监管人员或第三方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规举报等情形的,不予奖励。

(六)对企业内部举报制度作出规定。矿山、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粉尘涉爆、城镇燃气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举报制度;鼓励、支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内部举报制度。

(七)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泄露举报内容、违规领取奖励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方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规举报的行为,以及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举报对象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山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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