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3)豫0223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2023年5月16日
案由:滥用职权罪
简要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在2018年2月至2022年9月任河南省兰考县看守所管教民警、副所长期间,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多次违规、超越职权私自接触、联系、约见被监管人员马某某等9名在押人员的家属,私自为在押人员王某1等人传递物品、信息(含案件信息),私自为在押人员李某1提供手机与外界联系并从中获利;违规为在押人员杜某1调换监室并从中获利;违规对应当交付执行的罪犯常某某不予交付执行并从中获利;扎堆安排在押人员打压新收押人员以便索要被监管人员家属照顾费。张某某共计非法获利9800元。张某某的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兰考县看守所的正常监管秩序,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机关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22年9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他人陪同下到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12月26日,张某某的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9,800元。
控方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看守所的正常监管秩序,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机关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
辩方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显著轻微,不应按犯罪处理。二、如果法院认为张某某构成犯罪,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请求对张某某从轻处罚。提供的证据有:兰考县某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河南省兰考县看守所出具的关于张某某在兰考县看守所工作期间情况证明。
综合评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兰考县看守所的管教民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超越职权,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严重扰乱看守所的监管秩序,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幅度适当,予以采纳。张某某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朱新勇、赵东超据此请求对张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判决结果
根据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八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转自:秋sir觉得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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