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或修订、或新增、或修改了228个条文,修改范围足够大、修改足够彻底,对我国公司类商事司法有着重大影响和指导意义。
截止今日,多地法院已依法适用新规,审理并宣判了多起案件。
作为本次修订的亮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董事涤除制度、关联公司连带责任制度、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资责任等在司法实践中效果如何?对于律师适用有哪些启发?
这其中,有哪些容易被忽略但实际上极具“杀伤力”的内容?对于律师办案又有哪些风险警示?
10月15/16日晚19:00,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贾锐博士将针对新公司法实施后的11大典型判例进行解读,带你“逐帧”透视新法实质性变化条款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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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分析新公司法适用典型案例,
解决新法实质性变化条款相关实务问题?
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适用新《公司法》首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案件”为例。
基本案情
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持股比例60%的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日期为2052年。
在拿到基本案件信息之后,律师应当如何进行分析、拆解,并梳理出能够复用的实务方法?
第一步,自然是分析该案件适用新公司法的哪一条、哪一款。
适用法条:新《公司法》第54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接下来,分析实务意义。
在新公司法出台之前,对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的股东享有的期限利益的保护与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利益的保护常存冲突。《九民纪要》第六条通过“原则否定,例外肯定”的方式制定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问题。
新《公司法》第54条在《九民纪要》的简单调适之后明确规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适用条件、行权主体,显然较好完成了上述使命中的后者,但对于前者,反而仍然使人民法院的立场模糊暧昧。
以此案为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九民纪要》第6条在确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上仍具有重要参考意义,貌似与新《公司法》有意放宽加速到期条件、保障债权人利益的立法倾向有所背离,需要进一步的解释。
那么,该条新法在适用效果上如何?
显然,目前实务上仍存“入库原则”和“代位权规则”之争。
在本案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支持的是“代位权规则”路径,即以《民法典》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体系解释为路径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更贴合商事法追求效率的原则。
在确立“代位权规则”的整体立场下,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受到“债权数额”与“未出资数额”的双重限制毫无疑问,但所谓“未出资数额”是否包括利息部分以及如何计算利息,未能从西城法院的判决中看出。
对于未能从判决中直接得到的信息和结论,律师又应该如何把握实战中的“度”?
10月15/16晚19:00,智拾网邀请公司法实战专家贾锐博士讲解新公司法实施后的11大典型判例(涵盖出资加速、股权空转、股权转让、横向穿透等核心重难点),帮助广大律师通过案例分析法,解决相关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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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收获:
梳理新《公司法》11大典型判例,把握实务方向
深入思考,梳理公司法律师在实战中的应对措施
由点及面,从实务层面结合实质性变化条款解决问题,提高实操针对性、可操作性
课程大纲:
一、出资加速典型判例
二、债权人以出资加速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判例
三、出资加速与股权转让前后手责任分配规则联动判例
四、“股权空转”(未实缴股权转让)连带责任判例
五、“股权空转”(未实缴股权转让)补充责任判例
六、股东知情权保护判例
七、发起股东出资连带责任判例
八、股东起诉要求强制解散判例
九、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横向穿透)判例
十、辞职董事涤除登记判例
十一、债权人申请强制清算判例
讲师介绍:
贾 锐
法学博士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全国法制宣传模范个人
连续5年蝉联智拾网十佳导师
多个案例入选ALB亚洲并购大奖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全国法制宣传模范个人,先后在长沙、上海、重庆等地执业20余年,专注股权业务且具有互联网创业经验,著有《投资并购法律实务》(曾获当当法律榜好评率第一,法律出版社同主题书籍销量第一)、《重庆陪都时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全球发行)等多部股权畅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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