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在我国是严格管制的物品,我国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10月31日,兴文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非法制造枪支案并当庭宣判,以真实案例敲响警钟。
案件一
2023年,被告人陈某从网上购买一把射钉器,又从其亲戚处获得一把射钉器。2024年2月,被告人陈某在线下购买无缝钢管,又从他人处借来焊机、手砂轮,在自家房屋内使用手砂轮和焊机等工具将上述两把射钉器、无缝钢管改造成两支枪支疑似物。2024年3月,被告人陈某制造的两支枪支疑似物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依法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陈某制造的两支枪支疑似物均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案件二
2023年,被告人严某某在线下购买一支射钉器和若干射钉弹,并从网上购买无缝钢管、钢珠。2024年1月,被告人严某某在其住宅内使用手砂轮、焊机等工具,将上述射钉器和无缝钢管改装成一支枪支疑似物,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在被告人严某某住宅内查获的枪支疑似物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庭审中,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及二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兴文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说法:这两起非法制造枪支案件的公开审理,再次向社会敲响了警钟,枪支是极具危险性的物品,非法制造枪支严重威胁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广大群众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触碰法律红线。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枪支制造原材料的监管,从源头上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内容来源丨兴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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