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低空政策大事记:国家体育总局积极推动低空经济发展,发布多项重要举措(附:政策解读和文件全文)

教育   2025-01-07 21:40   河北  



     2014年7月8日,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发布了《关于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24年11月18日《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两项重要文件,彰显了国家体育总局对低空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
    《关于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从大力推广普及航空运动、提升航空运动服务能力、加强航空运动宣传力度、完善航空运动产业配套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4项具体举措。这些举措旨在通过推动航空体育运动产业链升级,助力国家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意见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低空经济的战略部署,坚持市场主导、试点先行、安全第一、融合发展、开放互动原则,重点推进航空体育运动与教育、科技、旅游等行业深度融合,为大众提供安全可靠、丰富多彩的航空运动体验。
同时,为了规范模型航空器飞行活动,保障飞行安全,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还发布了《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模型航空器的定义和范围、管理主体、单位和人员管理、运动器材和场地、赛事活动以及奖励和惩罚等内容。通过明确飞行资质要求、规范飞行场地与空域管理、加强飞行安全管理等措施,该办法为模型航空器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国家体育总局对低空经济发展的重视不仅体现在政策文件的发布上,更体现在实际行动中。近年来,体育总局航管中心不断加强航空运动赛事供给,丰富航空运动培训内容,完善航空运动基础配套,积极培育市场和引导消费,提升航空运动服务供给和质量。在此基础上,逐步构建起以管理体系、赛事体系、培训体系、标准体系和安全体系为核心的航空运动发展体系。
此外,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还联手国际航空运动联合会成功举办了“国际航联世界飞行者大会”“世界无人机竞速锦标赛”等国际品牌赛事,进一步提升了我国航空运动的影响力和国际地位。这些赛事不仅为地方的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也成为展示我国低空经济发展成果惠及大众的窗口和舞台。
国家体育总局对低空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将为我国低空经济的蓬勃发展注入强劲动力。未来,随着新技术、新业态、新动能的不断涌现,航空运动将成为低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为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积极力量。

航管中心《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解读)》(2025年1月6日)
随着我国低空经济的发展热潮,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国家对航空体育的支持,航空体育项目蓬勃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航空体育活动逐年增加。
2023年5月3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模型航空器的分类、生产、登记、操控人员、航空飞行营地等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当前我国航空体育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于2024年11月18日,颁布了《模型航空器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保障航空模型运动的安全和规范,促进项目健康发展。
《模型航空器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航空模型的概念和范围、管理主体、单位和人员管理、运动器材和场地、赛事活动以及奖励和惩罚等内容。针对新时代出现的新挑战和新问题,《模型航空器管理办法》积极回应,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新需求和新期望,为新时代航空模型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模型航空器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模型器材和模型航空器的管理主体,规定航空模型运动所用器材需符合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协会制定的标准。同时,根据体育法等法律法规,航空模型飞行营地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需征求本级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建设标准应满足航空体育项目的需求。
《模型航空器管理办法》增加了航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职责的内容,实现与现有法规的衔接。明确了举办航空体育赛事的条件、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安全管理责任、报备要求;明确了国(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参加航空模型活动应履行的申报手续及相关管理要求。《模型航空器管理办法》对模型航空器实行分级管理,A、B两级模型航空器重量轻、速度慢、飞行空域小可在校园营地进行飞行;C级以上模型必须在航空飞行营地、适合模型航空器飞行的通航机场和相关部门确定的临时场地划定的空域内飞行。其中遥控模型操纵人员必须取得遥控模型航空器飞行员执照。E 级模型航空器实行登记管理制。登记遵循一机一码,人机对应的原则,由航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E级模型航空器的生产者应当在模型航空器机体标注唯一产品识别码。识别码编码规则须与《民用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 GB /T41300-2022)兼容。E 级模型航空器所有者应主动向航空体育主管部门登记个人信息和模型唯一产品识别码,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变更登记信息。以上规定和措施对引领广大模型爱好者合法飞行、安全飞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模型航空器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大力促进航空模型项目的发展。同时,新媒体的优势将被充分利用,以宣传和介绍各个项目,吸引更多人民群众参与航模运动。随着低空经济的热潮,各地航空体育赛事日益增多,对赛事管理和推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高水平专业性的赛事,这些专业赛事需要专业人员和推广团队的支持。同时,还需要与当地政府的文化旅游部门合作,通过互联网直播打造融合文旅与航空体育的赛事文化。航空模型也是低空经济的一部分,低空经济是新兴产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一定能更好地造福百姓,更好地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年11月18日)

Part.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模型航空器飞行及有关活动,促进模型航空器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航空安全、公共安全,依据《体育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飞行、生产等与模型航空器有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模型航空器,也称航空模型,是指有尺寸和重量限制,不能载人,不具有自动的高度保持和位置保持飞行功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包括自由飞、线控、直接目视视距内人工不间断遥控、借助第一视角人工不间断遥控的模型航空器等。

模型航空器的技术规格:总升力面积不超过500平方分米,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25千克(含燃料、动力电池),活塞发动机气缸工作容积不超过250立方厘米,电动机电源空载电压不超过72 伏,喷气发动机推力不超过250牛顿。

第四条 体育总局会同中央空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民航局共同建立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机制,及时沟通、协调、解决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指导全国模型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一)县级及以上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模型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

(二)地方模型航空器有关协会应当宣传模型航空器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知识,增强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安全开展模型航空器飞行及有关活动的意识。

第五条 县级及以上体育主管部门及其有关管理部门为模型航空器的飞行活动建设航空飞行营地,支持模型航空器的普及教育和相关活动的开展。


Part.02

第二章 器材与登记

第六条 模型航空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射频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关于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相关技术要求。

第七条 模型航空器根据技术规格分为 A、B、C、D、E五个等级。

(一)A级

1.最大起飞重量不大于0.25千克,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飞行水平距离不超过100米,最大飞行速度不超过18千米/小时,且不搭载拍摄和测控设备的直接目视视距内的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

2. 最大起飞重量不大于0.25千克,靠橡皮筋等产生的弹性势能起飞的自由飞类模型航空器。

(二)B级

1.最大起飞重量不大于4千克,操纵半径不大于25米的线操纵类模型航空器;

2. 最大起飞重量不大于1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大于40千米/小时的非线操纵类模型航空器。

(三)C级

1.最大起飞重量大于1千克不大于4千克的自由飞类、非喷气动力固定翼类和旋翼类模型航空器;

2. 最大起飞重量大于1千克不大于4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大于70千米/小时的第一视角类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

(四)D级

1.最大起飞重量大于4千克不大于15千克的非喷气动力固定翼类和旋翼类模型航空器;

2. 最大起飞重量大于4千克不大于15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大于100千米/小时的第一视角类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

3. 最大起飞重量不大于4千克,最大平飞速度不小于100千米/小时的第一视角类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

(五)E级

最大起飞重量大于15千克,或以喷气发动机为动力的无线电遥控模型航空器。

第八条 E级模型航空器实行登记管理制。登记遵循一机一码、人机对应的原则,由航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一)E级模型航空器的生产者应当在模型航空器机体标注唯一产品识别码。识别码编码规则须与《民用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GB/T41300—2022) 兼容。

(二)E级模型航空器所有者应主动向航空体育主管部门登记个人信息和模型唯一产品识别码,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变更登记信息。


Part.03

第三章 飞行场地

第九条 模型航空器应当在航空飞行营地、适合模型航空器飞行的通航机场和相关部门确定的临时场地划定的空域内飞行。

校园航空飞行营地仅适用于开展A级和B级模型航空器的飞行活动。

第十条 模型航空器的飞行场地应当划分功能区,包括飞行区、维修区、观众区等满足安全需要的区域。区域划分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隔离线。飞行区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模型航空器维修区、机库必须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


Part.04

第四章 飞行资质与管理

第十一条 C级、D级和E级遥控模型航空器的操纵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遥控模型航空器飞行员执照。

(一)接受安全操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二)无可能影响遥控模型航空器操控行为的疾病病史,无吸毒行为记录。

(三)近5年内无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等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放飞C级、D级和E级遥控模型航空器,应在具有遥控模型航空器飞行资质的成年人陪同下进行。

第十三条 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参加模型航空器赛事时,须由赛事主办方对其飞行能力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可参赛。除赛事之外的飞行活动须取得相应飞行资质,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实施飞行。


Part.05

第五章 飞行与安全

第十四条 组织模型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并应制定安全飞行流程、紧急情况处置预案,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组织模型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与当地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保持通信畅通,服从空中交通管理。

第十六条 模型航空器应在净空条件良好的空旷场地飞行,不得在人群和建筑物密集区域上空飞行。放飞模型航空器前,放飞者应当加强对周边环境和空域判断,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七条 模型航空器实施飞行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由模型航空器操纵员对模型航空器的结构强度、动力系统、遥控系统和伺服系统等进行检查,确认模型航空器能够确保飞行安全时方可实施飞行。

第十八条 操控模型航空器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自由飞类模型航空器禁止使用燃绳式迫降装置。

(二)线操纵类模型航空器飞行时,操纵员与操纵手柄之间必须始终保持有可靠牢固的安全绳索连接。

(三)模型航空器所用电池进行充放电时,必须有专人值守。

(四)相关易燃品、动力电池必须分类存放。


Part.06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模型航空器飞行以及有关活动,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十条 模型航空器在室内飞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从事模型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的,根据相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相关术语含义:

(一)操纵员,是指实际操纵模型航空器飞行的人员。

(二)自由飞类,是指起飞至着陆的飞行过程中,与操纵员之间没有任何物理连接的模型航空器。

(三)线操纵类,又称线控类,是指操纵员通过操纵线操控飞行过程的模型航空器。

(四)遥控类,是指通过无线电遥控设备操控模型飞行过程的模型航空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关于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航校,各省航管中心、航协,各有关单位:

当前,发展低空经济对于激活立体空间资源、提供高效公共服务、改变生产生活方式、打造经济增长新引擎、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作为主要在低空开展、涵盖运动飞机、热气球、滑翔、跳伞、航空模型、无人机等项目的航空体育运动,在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运动体验需求的同时,也是低空经济整体发展的重要领域。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家体育总局相关工作要求,推动航空体育运动产业链升级,助力国家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现阶段发展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低空经济的战略部署,坚持市场主导、试点先行、安全第一、融合发展、开放互动原则,重点推进航空体育运动与教育、科技、旅游等行业深度融合,加快推动航空体育运动管理体系、标准体系、培训体系、赛事体系和安全体系构建,完善航空体育运动产业基础配套,积极培育市场和引导消费,不断提升航空体育运动服务的供给和质量,推动航空体育运动产业链升级,从而为助力国家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推广普及航空体育运动,不断扩大参与人群

1.推动航空体育运动社会组织发展。鼓励地方建立航空体育运动社会组织,扶持各级各类航空体育运动基层协会发展,优化全国航空体育运动社会组织网络。推动各级各类航空体育运动社会组织在项目推广普及、赛事组织策划、行业标准制定、人才培养培训、飞行营地管理、航空爱好者服务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符合条件的航空体育运动社会组织,可授权开展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航空模型等项目的培训合作机构认定、飞行执照培训考核、运动水平等级评定等工作。

2.加快航空体育运动培训体系建设。完善航空体育运动项目培训大纲、教学内容、考核大纲和标准化教案,制定开展培训的服务标准,不断规范和培育培训市场。鼓励培训机构设计高频次、低收费的体验和培训产品,降低航空体育运动参与门槛。鼓励高等院校、技能职业院校等开设航空体育运动类专业,提升航空体育运动参与规模和专业能力水平。规范遥控模型航空器(无人机)飞行执照、航空体育运动飞行驾驶员执照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增强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3.加快推动航空体育运动“体教融合”发展。推动航空模型、无人机、模拟飞行等具有较强科普属性的航空体育运动项目主动融入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建设。开展形式丰富的航空体育运动进校园活动,鼓励地方航空体育运动学校、地方协会、俱乐部、世界冠军、全国冠军等专业人才进校园提供教学、训练、竞赛服务。积极推动现有航空模型、无人机、模拟飞行项目的品牌赛事进入学生体育协会名录。丰富青少年航空科技体育竞赛活动,扩大比赛覆盖面和参与度,支持地方协会、青少年宫开展区域内的赛事活动。鼓励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在商场、小区、游乐场开展路演及赛事活动。

4.加大航空体育运动赛事活动供给。积极推进各类国际性、全国性赛事活动举办,鼓励地方政府、地方协会、俱乐部等组织针对爱好者开发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赛事活动,开发不同主题的航空体育运动体验、表演、展示等群众性活动,营造广泛参与的社会氛围。积极推动全国性赛事活动和地方性赛事活动的有效衔接,逐步将基层赛事纳入全国航空体育运动赛事体系范畴,对地方性赛事可实行注册制度,中国航协对注册赛事进一步加强技术指导,实施有效管理。

(二)加快推动产业发展,提升航空体育运动服务能力

5.深入推进融合发展。重点推进航空体育运动与旅游、教育、健康、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跨界共享,积极培育新型业态。鼓励发展航空体育运动旅游,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打造热气球、滑翔伞等航空体育运动消费新场景,依据各地资源禀赋设计开发航空体育运动竞赛、表演活动旅游项目和路线。推动航空体育运动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持续在少数民族地区及经济欠发达地区举办航空模型等项目赛事,以体育赋能助力乡村振兴,激活地方经济发展新引擎。

6.推动航空体育运动器材装备制造业发展。鼓励企业通过联合开发等方式,提高航空体育运动器材装备的技术引进和本土化水平。引导企业积极研发体积小、可折叠、便携式、易运输的航空体育运动器材装备。鼓励研发适用于航空体育运动的低空空域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服务需求的核心装备。鼓励新型、可穿戴、融合虚拟现实等技术的航空体育运动器材和运动类航空器研发。推行航空模型、无人机等项目竞赛器材评价认证机制,对竞赛器材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引导国内器材厂商规范安全生产,推动企业技术研发和创新。

7.拓宽航空体育运动应用场景。推动航空体育运动项目在国土、气象、农业、林业、环保、应急、电力、公安、边海防等重点领域的应用,进一步拓展航空体育运动项目的应用场景。以实际应用为导向,以应急救援、农林喷洒、航拍航测、警务应用等实际应用场景为基础设计竞赛科目,与职业技能水平评价相结合,打造航空体育运动职业技能大赛。进一步优化现有竞赛科目设置,适当增设应用类科目,推动现有赛事更好发挥为国家各行业选拔职业人才作用。

(三)加大航空体育运动宣传力度,积极引导航空体育运动消费

8.加强项目宣传引导。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作用,加强航空体育运动法规政策、行业重大事件、典型案例宣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航空体育运动的风险,优化低空经济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推介航空体育运动,增加民众了解和参与航空体育运动的渠道。利用各类节庆、航展、会展等平台集中展示航空体育运动发展成果,鼓励各航空体育运动俱乐部开展航空体育运动科普教育,推动航空模型、无人机、模拟飞行、室内跳伞等项目活动进社区、进街区、进商圈,提升公众对低空经济和航空体育运动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9.营造航空体育运动文化氛围。支持各地开展航空体育运动文化、航空科普教育等群众性航空体育运动活动,通过举办器材展示、飞行表演、飞行器体验等形式多样的活动,让群众零距离接触和了解航空体育运动,提升航空体育运动观赏性、参与性,增强消费黏性。鼓励在青少年中开展航空体育运动相关知识讲座、课外项目培训、夏令营等形式的活动,深入普及航空体育运动文化,持续激发航空体育运动消费需求。大力开展“天空很辽阔,我们一起飞”主题系列公益活动,继续推进跳伞、航空模型国家集训队进校园等公益活动在全国各地开展,积极引导全年龄段人群参与,扩增航空体育运动低空飞行消费市场。

10.积极搭建航空体育运动国际交流平台,扩大与国际、洲际航空体育运动组织的交流合作,吸收借鉴国际航空体育运动以及其他休闲运动成功的运营模式,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相关机构承办各级各类国际航空体育运动顶级赛事活动。

(四)完善航空体育运动产业配套,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11.完善航空体育运动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各地加强航空飞行营地等航空体育运动场地建设,鼓励大、中、小学校建设、挂牌校园航空飞行营地,鼓励各飞行营地积极开展青少年参与度高的航空知识科普、飞行器参观、航模制作、模拟飞行等活动,鼓励航空飞行营地区域协作,规划营地间低空目视飞行航线,构建航空体育运动基础设施网络体系。按照《航空飞行营地星级划分与评价》团体标准,推动四星级、五星级标准的航空飞行营地星级认证。

12.加快推动航空体育运动项目标准化体系建设。重点围绕航空体育运动项目水平等级、办赛标准、场地器材标准、赛事活动、教育培训等体育服务领域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参与国家、行业、团体的相关标准制修订,积极推动部分协会团体标准上升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提高航空体育运动产业在市场主体、设施建设、服务提供、技能培训、人员资质、活动管理、器材装备等各方面标准化水平。

13.加快航空体育运动信息化水平建设。推动开发以移动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航空体育运动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场地预定、运动指导、赛事参与、项目体验、技能培训、器材装备定制、交流互动等信息。充分利用航空体育运动专业技术强、科技含量高、与新兴技术结合深的特点,推进航空体育运动智能制造、智能穿戴设备、“互联网+体育”等产品落地,丰富线上教学、线上模型制作、线上航空科普、模拟飞行等数字内容,扩展航空体育运动消费模式。

14.加大航空体育运动人才培养力度。广泛吸纳社会各界人才,强化专业运动队伍建设,稳定、扩大高水平运动队伍规模。加强航空体育运动教练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练员队伍的专业知识、道德修养和执教能力。积极推进军民融合发展,鼓励国家航空器飞行员加入航空体育运动行列,畅通具有国家航空器飞行员经历的人员申请运动执照的路径。完善运动类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推进维修人员队伍建设。健全航空飞行营地人才保障体系,培养一批适用于航空飞行营地发展的安全员、指导员及相关管理和工作人员。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航空体育运动助力低空经济发展统一协调推动机制,统筹指导航空体育运动各项工作,加强规划实施和要素保障,重点围绕组织管理、制度建设、产业发展、安全监管等方面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二)开展试点先行。鼓励航空体育运动产业基础好、发展意愿强的地区开展航空体育运动低空经济试点建设,在围绕赛事升级、低空飞行、培训服务、低空消费、场景应用等重点领域开展试点工作,为航空体育运动助力低空经济发展先行探索、示范引领。

(三)强化安全保障。统筹发展和安全,认真落实低空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航空体育运动飞行员、器材、赛事活动组织等相关保险产品。融合军民航监管资源,结合网络和移动设备定位技术开发航空体育运动安全监管产品,创新监管模式。

(四)加强行业规范。结合航空体育运动生产经营、产品服务特点,完善航空体育运动产业统计指标体系。鼓励各级航空体育运动协会建立服务平台,收集和发布本地区航空体育运动信息。加强航空体育运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行业自律,推动航空体育运动规范有序发展。

                                                              体育总局航管中心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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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制:10个月,每次2-3天,总共5次课程。
对象:总经理,董事长,各部门负责人等。
地点:清华科技园

学费:29800元(包含培训教材、参访证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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