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申请人小刘系被申请人大刘妹妹,大刘因脑出血,认知功能出现障碍,生活不能自理,日常起居由小刘照料,大刘的个人事务需由小刘代为办理,故小刘向法院申请宣告大刘无民事行为能力,并申请指定其为大刘监护人。金凤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大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小刘为其监护人。
此类申请如何提出
法院如何进行案件审理
跟随小编一探究竟
↓↓↓
当事人申请
法院委托鉴定
法院组织谈话
法院判决
↓↓↓
当事人申请所需材料:
① 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信息、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的申请书;
② 提供申请人、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等);
③ 病史资料(医院开具的诊疗记录等材料);
④ 其他材料(例如家庭成员内部协商达成一致的签字协议)。
↓↓↓
确定管辖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住所地是指公民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法院审查处理。
提出宣告申请: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依据。
提出鉴定申请:需要对被申请人进行行为能力鉴定的,立案时一并提交鉴定申请书。
↓↓↓
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包括其他利害关系人,指近亲属以外的亲属、朋友、债权人或债务人。
有关组织:一般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
法院受理申请材料后,将依法随机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评估,申请人需配合鉴定机构提供相应材料,鉴定机构将结合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得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将成为法院裁判的重要依据。
↓↓↓
1、法院约谈申请人,通知通知被申请人近亲属作为代理人参与谈话,进行监督;
2、必要时,法院可对被申请人其他近亲属进行询问调查;联系被申请人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核查情况;
3、特殊情况:如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本申请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组织为代理人。没有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
人民法院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结合多方谈话内容,适用特别程序,依法制作民事判决书,就被申请人行为能力及监护人情况作出裁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一百九十八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第二百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三百五十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
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
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