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万安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爆炸等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全县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吉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全县2025年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万安县芙蓉镇、五丰镇及工业园中心城区,具体范围:东至东门石桥上、万安大道人行道末端,南至大坝万武公路沥青路起点、鸬鹚坑水电厂果园,西至工业园纵一路,北至万安大道、湖坵、工业园北大道;
2.机关办公场所;
3.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
4.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
5.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6.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
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8.文物保护单位。
二、禁止燃放区域内涉及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物业公司,以及经营场所,要严格落实主体安全管理责任,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明确具体人员进行看护,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人;对不听劝阻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场根据本通告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禁限放区域及时间。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本通告内容如有调整,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重新公布。
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及个人有权举报。举报电话:110。
万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来源:万安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