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宜春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规定(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政务   2025-01-16 16:57   江西  

关于公开征求《宜春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规定(草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宜春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已由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一审,现将规定草案进行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通讯地址:宜春市宜阳新区府前路市政大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邮编:336000

邮箱:jxycrdfgw@163.com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5年2月8日

特此公告。


宜春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规定

(草案)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理范围和网格化管理,协调解决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关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部门职责】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协同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职责】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生技能训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以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灭火及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演练;

(三)落实消防标识化管理;

(四)保障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不被占用;

(五)每年按规定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六)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无法消除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消防救援机构;

(七)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参照前款规定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标准规划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配备消防设施、器材,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已建成居民住宅区未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和消防设施、器材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因客观条件无法建设的,应当按照就近、便民原则,在周边区域补建。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依法建设电动车充电设施并对社会开放。

第六条【保障消防车通道的畅通】居民住宅区应当保持消防车通道的畅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标准划设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标识标线,设置警示标志,并负责维护管理。

机动车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居民住宅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依法采取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停车位。因客观条件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就近增加停车位。

第七条 【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管理委员会)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鼓励居民自行安装智能烟雾报警等装置,配备必要的灭火和疏散逃生器材。

第八条【共用消防设施维护】居民住宅区的共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不具备自主维护保养检测能力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保修期满后,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费用在物业费中列支。

共用消防设施损坏或者严重失修,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的,按照国家和本省关于应急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整改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按照前款规定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

(四)损坏电缆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内堆放易燃可燃物品、杂物;

(五)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常开状态;

(六)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共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七)违规接电线或者插座为电动车充电的;

(八)使用电梯运载电动车或者电动车蓄电池;

(九)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七项,违规接电线或者插座为电动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八项,使用电梯运载电动车或者电动车蓄电池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电动车定义】本规定中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

第十三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供稿: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编辑:丁若雯

审稿:陈玉英

公众号ID:yichunrenda

发布权威信息,宣传人大制度,

联系人大代表,服务人民群众。

宜春人大发布
发布权威信息,宣传人大制度,普及法律法规,联系人大代表,征集社情民意,服务人民群众。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