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勇:司法实践中,遵循法律规范是第一层次要求,坚持法治精神则是更高层次要求

学术   2024-10-10 12:17   广东  










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要落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法理情有机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指出了公正司法在实体上的要求。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都明确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法理依据。要针对不同类型案件,把握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关键要素,进一步明确审查重点、审查方式、审查标准,促进提升办案质量。实现实体公正,要重点把握“三对关系”。

第一,要准确把握证据和事实的关系。

证据是可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是司法办案的基本依据。三大诉讼法都对“证据”作出专章规定,明确查证属实的证据是认定事实的根据。事实包括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是指根据收集的证据,按照法律程序推断确认,对于解决案件争议、实现法律诉求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事实。与法律事实相关联的是客观事实,就是老百姓口中常说的“事实真相”。法律事实是有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法律事实必须以客观事实为追求目标,尽可能最大限度重现或接近客观事实。

要做到“案件事实清楚”,就必须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审查能力是检察官最基础、最基本的能力。最高检党组提出,在刑事检察中要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着力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中同样要把证据审查摆在突出位置。检察办案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准确审查和运用证据。特别是要紧紧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收集和提供符合法律规定,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密切相关。

处理好证据与事实的关系,要在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加强对关键证据的审查,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判断。

只有全案证据确实充分、形成闭环,关键证据发挥定性作用,案件事实才能清楚。2024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提到两个案例:一个是陈仓伙同他人入室盗窃,被发现后杀害母子二人灭口,案发十七年后被查获。因其翻供,原审法院认为证据间存在矛盾判其无罪,最高检审查认为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链条,能排除合理怀疑,依法提出抗诉,刑期被改判为死缓。此案的关键证据就是罪犯入室盗窃时在窗户上留下的一枚指纹,最高检提出“非到现场不能形成”“非外侧不能形成”,对该案的定性起到重要作用。还有一个是四川省检察机关审查的“毛某强奸杀人案”。

一流浪女子被奸杀,公安机关经摸排锁定居住在附近的毛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毛某前后10次供述自认有罪。检察官审查起诉时发现,毛某关于杀人的供述与现场勘验、尸检情况高度一致,但对案发起因、部分现场状况、作案细节、致死手段等供述前后矛盾,现场勘验获取的物证也与毛某无关联,要求公安机关做DNA鉴定,发现真凶另有他人。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依法释放毛某并持续跟进监督,十四年后真凶落网。这个案子的关键证据就是DNA鉴定意见。

处理好证据与事实的关系,还要注重排除非法证据、补正瑕疵证据、补强客观证据。

要推行以客观证据为主的证据审查模式,巩固完善证据体系。对于存在疑问的情况,要用足用好自行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调查核实等方式,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补足用以认定法律事实的各类证据。

比如,海南省检察机关办理了一起盗窃案,通过细致审查和引导补充侦查补强证据,认定了关键犯罪事实。李某和两名同伙共谋盗窃,李某从户外爬上三楼,用钳子剪开防盗网进入被害人家中,盗走一个装有30万元现金的双肩包,后与望风的两名同伙逃离现场。经鉴定,防盗窗栏上可疑痕迹擦拭物、现场遗留钳子柄部检出的DNA分型与李某的DNA分型相同。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以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当时两名同伙尚未到案。检察机关对李某以涉嫌盗窃30万元现金提起公诉。

法院一审认定李某实施入室盗窃,但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实盗窃的财物为30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在二审中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了被害人具有存放现金习惯,以及30万元现金来源等新的证据,同时同步引导公安机关加大对两名同伙的追逃力度。两名同伙到案后,均承认伙同李某共同盗窃30万元,每人分到10万元。法院二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另案分别判处两名同伙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1万元。三人均认罪服法。

证据审查要更加注重亲历性。调查核实要从案卷中走出来,从办公室走出来,从检察机关走出来,以审查证据的亲历性保障获取证据、补强证据的准确性、实效性。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民事执行监督案,仲裁裁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800余万元及利息,甲公司未履行义务,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甲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情形,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大额转账等关键信息,向银行及相关部门查实款项流转、人员关系等客观证据,查明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事实,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建议,该案已全部执行到位。

又比如,有一起行政抗诉案,杨某在工地死亡,用人单位作出杨某在医院死亡的虚假陈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未核实相关事实,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杨某之父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及再审判决均驳回其诉讼请求,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实地调查核实,调取医疗机构诊疗和抢救证明等新的证据,证明杨某在被送医院抢救前已死亡,推翻了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最高检抗诉后获最高法支持,共同督促人社部门自行纠错、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第二,要准确把握形式审查和实质判断的关系。

司法办案的逻辑思维,一般是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由形式审查到实质判断。要着力厘清实质法律争点,明确案件争议的焦点有哪些。以刑事检察为例,办案目的是保护法益,这就要求把握涉罪行为最实质、最主要的社会危害性,在此基础上准确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准确把握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等标准。

同时,一个犯罪行为如果从表面上看,符合多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就要更加深入思考,能不能最大限度地把握实质争点,正确运用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等刑法理论,选择最能全面、精准、实质评价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罪名定性处理。

比如,曹某设立公司,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进行艺术品投资等“老龄产业”为幌子,向老年人等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宣传,许诺给予年化收益率8%至36%的高额回报。几年间累计向11万余人吸收资金132亿余元。曹某将少部分资金用于投资,大部分用于支付本息、薪酬奖金等。曹某的集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具有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特征,看似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江苏省检察机关紧扣“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个关键点,发现该公司没有实际盈利能力,长期以来主要通过募新还旧支付承诺的本息,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曹某的行为应定性为集资诈骗罪。

要准确认定实质法律关系,明确案件中起主导和支配作用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什么。

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将直接导致案件定性错误。在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中,要准确查明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清晰明了厘定民事法律关系,从原案中发现虚假诉讼本质,依法监督纠正。

比如,某国有企业甲公司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被诉至法院。为转移甲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资产,甲公司班子成员以个人名义出资成立乙公司,与甲公司下属企业签订借款协议,并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管的资金出借资金。借款到期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通过以房产抵债的方式侵占国有资产,涉案价值1亿余元。

广东省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乙公司与甲公司下属企业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申请支付令,构成虚假诉讼,监督纠正民事案件,同时追诉甲公司班子成员涉嫌贪污受贿犯罪。虚假诉讼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需要进行实质审查,使恶意串通无处遁形。

要真正解决实质法律问题,明确办理案件最终应该解决也必须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实践中,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以超过诉讼期限、不符合起诉条件等理由被驳回,没有进入实体审理,案子“办了”但争议的实体问题没解决。检察监督环节发现不少这类“程序空转”案件。

有个非常典型的案件:姚某与“莫某”登记结婚,第二天“莫某”携7万元彩礼失踪。此后七年间,姚某多次往返福建、广西两地,持续向有关部门反映、寻求帮助。以被骗婚向公安机关报案,因证据不足未予立案;向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因不存在胁迫等法定情形未予受理;先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诉请撤销婚姻登记,均因不符合相关规定未获支持。

7年奔波,一无结果。检察机关受理申诉后,查明“莫某”在5个省份同时有婚姻登记信息存续,涉嫌骗婚,向民政局发出注销婚姻登记的检察建议;同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骗婚案,“莫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民政部出台意见,指导各地妥善处理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问题。检察机关既要注重监督行政诉讼案件裁判是否正确,也要透过诉讼审视行政行为本身是否合法,协同法院、行政机关依法规范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在公益诉讼检察中,真正要解决的实质法律问题就是公益损害问题,必须紧紧扭住“可诉性”这个关键。“可诉性”基本要素包括有适格诉讼主体,有公益损害事实,有法律明确授权等;如果是行政公益诉讼,还应当有行政违法行为,包括违法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要把握好这些要求,提升公益诉讼检察的精准性、规范性。

第三,要准确把握法律规范和法治精神的关系。

准确适用法律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关键所在。加强证据审查,证明法律事实,进行实质判断,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准确适用法律必须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在法治精神、法治原则指引下准确适用具体法律条文。

法律规范内含法治精神。司法实践中,遵循法律规范是法律适用的第一层次要求,坚持法治精神则是法律适用的更高层次要求。法律规范有限而司法实践无穷,如果对法律规范仅作字面理解,而不是放在政治、社会、历史、文化的背景下领悟,很难做到准确适用法律,也很难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注:本文系应勇同志2024年9月在国家检察官学院秋季学期首批班次授课时所讲整理而成。(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4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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