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6日,何某驾驶摩托车在小区道路上行驶时,刘某饲养的宠物狗突然从单元门窜出,撞到何某驾驶的摩托车前轮,致使何某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何某左膝交叉韧带断裂、半月板损伤,鉴定为十级伤残。
2024年4月2日,何某将刘某诉至奎屯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1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案涉犬只的饲养人,负有管理义务。因其未对饲养的犬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导致何某受伤,法院判处刘某赔偿何某经济损失12万元。刘某不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受伤虽然不是案涉犬只直接撕咬造成,但损害结果与刘某的犬只突然窜出撞击摩托车有直接因果关系。刘某作为案涉犬只的饲养人,对其饲养的犬只没有尽到监督管理义务,从而导致损害发生,且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事故是何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故应对何某受伤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8月29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饲养人在饲养动物期间,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控制,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人在公共场所时应尽到看护、管理宠物的义务,当饲养的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结果发生时,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 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编 辑:李莉 总编辑:朱晓芬 审 核:朱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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