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头单某某、邹某某、杨某某,酒驾被查!

民生   2025-01-03 16:54   浙江  

杨某某违反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公(交)决字[2024]第33032423005126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杨某某
执法部门: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31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对象杨某某,驾驶证号5323************19,准驾车型:C1,于2024年12月30日20时00分驾驶浙CJ**Y1号小型汽车在桥头镇桥联路华东游乐前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决定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暂扣驾驶证6个月,暂扣期满并通过满分考试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邹某某违反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公(交)决字[20241第33032423005125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邹某某
执法部门: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30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对象邹某某,驾驶证号3303************9X,准驾车型:E,于2024年12月25日12时25分驾驶号无号牌在永嘉县桥头镇壬田大街翁一家汽车修理厂前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决定给予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单某某违反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J)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公(交)决字[2024]第33032423005124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单某某
执法部门: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12-30


主要违法事实:被处罚对象单某某,驾驶证号3303************71,准驾车型:无,于2024年12月25日13时01分驾驶号无号牌在永嘉县桥头镇壬田大街翁一家汽车修理厂前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决定给予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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