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现在非常后悔。我愿意认罪认罚,恳请法庭能从轻判处!”在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当事人肖某甲主动认罪。8月27日,竹溪法院依法对肖某甲、肖某乙非法狩猎罪一案进行宣判,判处肖某甲、肖某乙有期徒刑,并处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补偿金25000元。肖某甲、肖某乙系父子关系。在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2月5日期间,二人在未办理狩猎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竹溪县河镇某村山林私自布下捕兽夹9(套)个,共捕获野生动物麂子8只、豪猪2只,用于自己食用及出售,获利4460元。2024年6月5日,竹溪县检察院委托竹溪县林业局对肖某父子猎杀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进行鉴定。经鉴定,小麂价值为每只3000元,豪猪价值为每只500元,肖某父子猎杀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25000元。庭审中,肖某父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附带的民事诉讼请求无异议,表示愿意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费用,当庭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罚。竹溪法院以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肖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肖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扣押作案工具,没收违法所得4460元上缴国库,并处罚肖某甲、肖某乙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5000元。
来源丨中国新闻网 十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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