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的那些安全隐患(附图附依据)

百科   2024-11-11 12:34   江西  

动火作业的那些安全隐患



01


安全隐患描述
气瓶卧放。

隐患整改依据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6.3.3.2.1条: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建设工程)

(2)《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 34525-2017第7.1.6条:气瓶搬运到目的地后,放置时气瓶应稳妥可靠,防止倾倒或滚动。(通用)

(3)《石油工业电焊焊接作业安全规程》SY 6516-2010第5.3.2.2条:气体保护好使用的高压气瓶应竖立固定,防止倾倒,不应接近热源,同时采取防高温等安全隔离防护措施。(适用陆上石油化工)


02


安全隐患描述

(1)切割机放置在人行通道上;

(2)切割机使用时未接地;

(3)用脚踩钢管切割。


隐患整改依据

(1)《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4.1.1条:焊接设备、焊机、切割机具、钢瓶、电缆及其他器具必须放置稳妥并保持良好的秩序,使之不会对附近的作业或过往人员构成妨碍。(通用)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第3.0.4条:携带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的金属底座和外壳,必须接地。(电气装置)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4.2.2条:企业应监督、指导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通用)


03


安全隐患描述

(1)焊机一、二次接线柱防护罩缺失;

(2)焊机未做接地措施。


隐患整改依据
(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12.1.2条:焊接设备应有完整的防护外壳,一 、二次接线柱处应有保护罩。(建筑机械)
(2)《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 50484-2008第10.5.1条:电焊机应有完整的防护外壳,并应接地,一次、二次导线接线柱处应有保护罩。(石油化工)


04


安全隐患描述

(1)无证焊接;
(2)焊接作业未使用电焊面罩、未穿工作服与安全鞋;
(3)焊接现场未拉警戒线;
(4)焊接现场未配灭火器与监护人。


隐患整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88号)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通用)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第9.5.5条:使用电焊机械焊接时必须穿戴防护用品。(施工现场)
(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第5.6.2.4条: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灯。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6.3.1.6条: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建设工程)


05


安全隐患描述
(1)电焊作业人员直接坐在焊件上施焊;
(2)动火作业现场未设置灭火器材、无专人监护、未拉设警戒等。


隐患整改依据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4.2.2条:企业应监督、指导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通用)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通用)


06


安全隐患描述

(1)气瓶倒放使用;

(2)动火作业现场成包垃圾未清理;

(3)动火作业现场未拉设警戒、安排监护、配备灭火器材等。


隐患整改依据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2011第6.3.3.2.1条: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建设工程)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通用)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12.1.1条:焊接(切割)前,应先进行动火审查,确认焊接(切割)现场防火措施符合要求,并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落实监护人员后,开具动火证。(建筑机械)


07


安全隐患描述

(1)乙炔、氧气瓶安全距离不足;

(2)动火现场未配置灭火器材;

(3)气瓶未做防倾倒措施。


隐患整改依据

(1)《烟台市焊接与热切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款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2.3.6.4条:施工现场灭火器材应保证可靠有效,布局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建筑施工)

(3)《气瓶搬运、装卸、储存和使用安全规定》(GB/T34525-2017)9.1 条C款:气瓶使用时,应立放,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08


安全隐患描述

(1)未做防晒措施;

(2)未使用阻火器;

(3)未做防倾倒措施。


隐患整改依据

(1)《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10.5.4条:气瓶不得置于受阳光暴晒、热源辐射及可能受到电击的地方。(通用)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第3.19.3.7.1条:气瓶使用时必须安装减压器,乙炔瓶应安装回火防止器,并应灵敏可靠。(建筑施工)
(3)《烟台市焊接与热切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款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09


安全隐患描述

(1)软管老化开裂;

(2)气瓶压力表损坏。


隐患整改依据

(1)《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10.3条:用于焊接与切割输送气体的软管,如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其结构、尺寸、工作压力、机械性能、颜色必须符合GB/T 2550、GB/T 2551的要求。软管接头则必须满足GB/T 5107的要求。禁止使用泄漏、烧坏、磨损、老化或有其他缺陷的软管。(通用)
(2)《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3.1.1条:所有运行使用中的焊接、切割设备必须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存在安全隐患(如:安全性或可靠性不足)时,必须停止使用并由维修人员修理。(通用)


10


安全隐患描述

(1)焊接作业人员直接坐在焊件上施焊;

(2)焊接作业无可靠立足点;

(3)高处焊接线路直接拖拉在金属管道上。


隐患整改依据


(1)《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11.5.7.2条:焊工必须用干燥的绝缘材料保护自己免除与工件或地面可能产生的电接触。在坐位或俯位工作时,必须采用绝缘方法防止与导电体的大面积接触。(通用)
(2)《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JGJ/T 429-2018第5.7.10条:安装管道时,应有已完结构或稳固的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的结构构件及安装中的管道上作业或通行。(建筑施工)

(3)《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 50484-2019第4.3.1条: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导线,经横担和绝缘子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不得架设在树木或脚手架上,绝缘导线的绝缘外皮不得老化、破裂。(石油化工)


11


安全隐患描述
电焊作业未规范佩戴使用劳保用品。

隐患整改依据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第9.4.9条:使用电焊机焊接时应穿戴防护用品。(建设工程)

(2)《焊接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 4214-2011第8.1条:焊接作业应按GB 11651、GB 94484.2、GB/T 3609.1的要求为接触尘毒作业人员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通用)

(3)《石油工业电焊焊接作业安全规程》SY 6516-2010第5.1.3条:焊接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和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适用陆上石油化工)


12


安全隐患描述

动火作业已结束、作业票未关闭确认。

隐患整改依据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第2.3条: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内特殊作业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及检维修管理,严格执行作业票审批制度。(化学品)
(2)《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第4.6条: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


13


安全隐患描述
动火作业可燃物未清理。

隐患整改依据
(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 30871-2014第5.2.1条: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化学品生产单位)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通用)


14


安全隐患描述

切割机未经过检查就直接使用。


隐患整改依据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4.1.2条:企业应执行各设施采购、到货验收制度,购置、使用设计符合要求、质量合格的设备设施。设备设施安装后企业应进行验收,并对相关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通用)
(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2.0.6条:机械使用前,应对机械进行检查、试运转。(建筑机械)


15


安全隐患描述
切割机接地极插在松软土堆里。

隐患整改依据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2014第3.0.16条:需要接地的电器金属外壳、框架必须可靠接地。(交流50Hz或60Hz、额定电压1000V及以下;直流额定电压1500V及以下;不适用无须固定安装仪表电器,特殊环境下的低压电气)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第4.13.2条:由固定电源或由移动式发电设备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底座,应和这些供电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在IT系统中,可在移动式用电设备附近装设接地装置代替敷设接地线,应利用附近的自然接地极,并应保证其电气连接和热稳定,其接地电阻应符合相关规程的规定。(电气装置)


16


安全隐患描述

焊机接地连接到电缆金属保护管。


隐患整改依据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2016第4.12.8条:电气装置应设专用接地螺栓,防松装置应齐全,且有标识,接地线不得采用串接方式。(电气装置)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14第8.1.11条:用电设备的保护导体(PE)不应串联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或其他可靠方法连接。(≦10KV,注意适用行业)

(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12第3.1.7条:电气设备的每个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点应采用单独的接地(零)线与接地干线(或保护零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零)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零)点。(建筑机械使用)


17


安全隐患描述
使用铁丝绑扎破损开裂的电器元件。

隐患整改依据

(1)《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第5.1.2条:电气线路应具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其安装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通用)
(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5.1.1条:带电部分应全部用绝缘层覆盖,其绝缘层应能长期承受在运行中遇到的机械、化学、电气及热的各种不利影响。(新、改、扩,≦1000v)
(3)《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 50484-2019第8.4.3条:电气设备及导线的绝缘部分破损或带电部分外露时不得使用。电气设备及线路在运行中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切断电源检修,不得带故障运行。(石油化工)

18


安全隐患描述

焊机接线柱保护破损。

隐患整改依据

(1)《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3.1.1条:所有运行使用中的焊接、切割设备必须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存在安全隐患(如:安全性或可靠性不足)时,必须停止使用并由维修人员修理。(通用)

(2)《弧焊设备 第1部分:焊接电源》GB/T 15579.1-2013第11.4.1条:焊接电源的输出端不管是否有焊接电缆都应予以防护,防止人体或金属物件(如车辆、起重吊钩等)的意外接触。(工业和专业用途)

(3)《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T 50484-2019第9.3.4条:电焊机二次线应采用铜芯软电缆,电缆应绝缘良好,接线终端无损坏。(石油化工)


19


安全隐患描述

气瓶放置区未设警示标志。

隐患整改依据

(1)《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第5.12条: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仓库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等标志。(通用)

(2)《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导则》AQ 2037-2012第5.5.5.2条: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石油行业)


20


安全隐患描述

气瓶软管老化开裂。

隐患整改依据

(1)《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第10.3条:用于焊接与切割输送气体的软管,如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其结构、尺寸、工作压力、机械性能、颜色必须符合GB/T 2550,GB/T 2551的要求。软管接头则必须满足GB/T 5107的要求。禁止使用泄漏、烧坏、磨损、老化或有其他缺陷的软管。(通用)
(2)《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建设施工实施规范》AQ 2046-2012第5.5.5.5.c条:氧气软管和乙炔软管不应混用;漏气、老化的软管要及时更换切除,不应使用胶布或带油脂的东西进行包扎。(石油化工)

来源:烟台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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