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部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政府规章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全省首部设区市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域制定的政府规章,日前,经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24〕第2号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域专项立法,是我市在政府立法层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大举措,对于我市在法治轨道上全面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自1996年我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广大群体越来越多地享受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服务和便利,人民群众住房条件得到日益改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偏低、归集工作难度不断加大、少缴欠缴单位持续增多、投诉信访案件逐年上升等。
为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监督等工作,同时将我市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探索形成的改革实践成果通过地方立法固化下来,补齐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短板弱项,《办法》列入2024年唐山市政府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立项以来,市司法局会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了《办法》起草,通过公开文本、立法调研、部门研讨等形式,向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市场主体等意见建议,并借鉴了厦门、贵阳、武汉等地的立法经验,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
《办法》共6章44条,内容包括总则、缴存、提取和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办法》确定了住房公积金的含义及权益归属,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及部门协同配合机制,将逐步扩大缴存覆盖面事宜予以规定;针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环节,在“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欠缴补缴、列支来源、余额提取、贷款申请、增值收益”等方面,根据具体情形分别规定了公积金管理中心、单位、职工本人的权利和义务;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财政、人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责,提出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动协调相关部门集中开展治理违规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举措,鼓励单位和职工协商解决住房公积金争议,发挥工会和行业协会等组织以及人民调解的作用,协助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争议;在法律责任方面,对单位和缴存职工发生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具体条款规范。此外,在“缴存困难单位支持政策、退役军人纳入住房公积金保障对象、推动将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纳入劳动合同参考文本、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政策”等方面,《办法》均作出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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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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