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公告

政务   2024-12-31 20:43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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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全区市场主体2024年度年报公示工作于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主体范围
凡于2024年12月31日之前,在城东区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个体工商户均须按时报送2024年度报告。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时间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方式
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平台(网址:http://qh.gsxt.gov.cn/)报送2024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已经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不再报送年报。外商投资企业和海关管理企业,统一通过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和海关报送相关年报事项。
四、其他事项
市场主体要对年报公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
除公示年报信息之外,所有市场主体均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自觉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向社会公示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信息、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对连续两年不年报和停止经营活动6个月以上的企业将按照《公司法》等规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对报送年报和公示其他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欢迎企业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特此公告。

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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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林露    责编/张红娟

编辑/李婷

供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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