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法律硕士考试大纲变动
声明:本变动仅供参考,非考试分析正式内容!
一、大纲变动参考
1.刑法学
章节 | 变动内容 |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 新增“颠覆国家政权罪”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u 客体: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u 客观: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u 主体:一般主体,16周岁以上自然人; u 主观:故意。 |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新增“丢失枪支不报罪”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u 客体: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u 客观: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u 主体: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u 主观:故意。 |
第十六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1.新增“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u 客体: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u 客观: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u 主体:特殊主体,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u 主观:故意,以转贷牟利为目的。 2.新增“串通投标罪” 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u 客体:复杂客体,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u 客观: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u 主体: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u 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串通投标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但仍决意为之,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3.新增“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u 客体: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u 客观: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u 主体: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构成本罪; u 主观:故意,以牟利为目的。 |
第十九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1.新增“冒名顶替罪”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 u 客体:国家在高等学历教育入学、公务员招录、就业安置方面对公民身份管理的正常秩序; u 客观: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或就业安置待遇; u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u 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盗用、冒用他人的身份,顶替他人以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资格和待遇,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 2.新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 u 客体: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u 客观:(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u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u 主观:故意。 3.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 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u 客体:正常的财产交易秩序; u 客观:(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u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u 主观:故意。 4.新增“传授犯罪方法罪” 故意使用各种手段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 u 客体:复杂客体。一方面,任何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都是扩散犯罪方法、传授犯罪技巧,进而直接造成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这是本罪的直接客体;另一方面,根据行为人传授的不同性质的犯罪方法,被传授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从而侵犯不同的社会关系; u 客观:实施了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即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式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传授给他人的行为; u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u 主观:故意,并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5.新增“故意损毁文物罪”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损毁的行为。 u 客体:国家文物管理秩序; u 客观: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 u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u 主观:故意,即明知是文物而故意加以损毁。 6.新增“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u 客体: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农用地资源。农用地资源包括已开垦的农用地和尚未开发利用的后备农用地,如熟地、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三年的农用地等; u 客观: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少批多占农用地、骗取批准占用农用地等; u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u 主观:故意,即明知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且明知该行为会造成农用地的大量毁坏,仍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 7.新增“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u 客体: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 u 客观:实施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u 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u 主观:故意,明知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而故意为其提供场所。 |
第二十章 渎职罪 | 1.新增“环境监管失职罪”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u 客体:国家环境保护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和国家对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 u 客观: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u 主体:特殊主体,即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u 主观:主观上是过失,但不能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存在。 2.新增“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u 客体:食品药品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督管理活动,同时侵犯公共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u 客观: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u 主体: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u 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
2.民法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 新增“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超过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的正当限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或者违反了公序良俗,那么这种行为就被视为权利滥用,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六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 1.新增“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诺成性行为指只须由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依法成立的双方法律行为; 实践性行为指除须由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依法成立的双方法律行为。包括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2.新增“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 独立行为指具有独立的、实质的内容的法律行为; 辅助行为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没有独立的、实质的内容,只是作为他人法律行为效力完成的条件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例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表示追认的行为。 |
第十五章 典型合同 第十节 建设工程合同 | 1.新增“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非法转包的禁止,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转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合法分包的认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新增“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与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十五章 知识产权 第二节 几种典型的知识产权 | 1.新增“著作权的保护” (1)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发表权以及其他著作财产权利的保护期,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为作者终生至死亡后第50年12 月31日。 著作权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著作财产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 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2)侵犯著作权的认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2.新增“专利权的保护” (1)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3)侵犯专利权的具体行为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新增“商标权的保护” (1)商标权的保护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2)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3.法理学
第四章 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第二节 法的价值 | 新增“安全价值” (1)安全的概念 安全的存在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涉及人类生活的所有领域,其具体表现形态也丰富多样。就公民个人权益而言,有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私信息安全等;就企业发展而言,有生产安全、交易安全、财务安全、商业秘密安全等;就社会管理而言,有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等;就国家治理而言,有国防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等。 安全和发展密切相关,一体两翼。安全是发展的前提,任何一个领域出现安全隐患,都有可能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甚至影响到国家根本利益。发展是安全的保障,要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归根到底要靠发展。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实施国家安全战略,维护和塑造国家安全,统筹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把安全发展贯穿国家发展各领域和全过程,防范和化解影响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各种风险,筑牢国家安全屏障。要加强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确保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2)法的安全价值 (一)安全的意义 大众在日常的交流沟通中使用频率是高的版令非宏全莫属。一个人可能不大关注秩序、自由和平等,也可能对公平正义比够冷滋,但是,极少有人不在意安全,因为安全是与一切主体的切身利益关系最为直接和最为关键的价值。在法律的各种价值中,安全属于基础性价值,也可以称之为底线价值;也就是说,安全价值是其他法的价值的存在基础,只有在最起码的安全得到保障的基础上,其他法的价值才具有实现的可能性。 安全作为基础性或者底线性法的价值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私人领域,如果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安全总是处于危险之中,生命安全没有基本的保障,自由和财产随时可能被剥夺。对于自然人和法人主体而言,所谓的秩序、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和人权就会变得毫无实际意义。其二,在公共领域,如果领土安全、国防安全、公共治安、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等安全价值得不到基本的保障,表明政治共同体面临着解体的危机,这个时候,公共权力也不可能有足够的能力来保护秩序、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和人权。 (二)法律对安全的保障 第一,确立与安全保障相关的权利、义务(含职责)和责任。这包括明确哪些权利需要被保护,以及这些权利对应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安全的概念,以及国家安全工作的原则和体制,确保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等基本利益不受威胁。 第二,设立安全保障的相关标准。为了确保安全保障的实施,需要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范。这些标准可能涉及具体的安全操作流程、设备使用规范等,以确保安全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三,严格和有效地实施与安全保障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标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法律上确立与安全保障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这些标准和规范得到严格执行,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以确保安全保障的法律效力。 |
第六章 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 一、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 “体现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变更为“体现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
第七章 立法 第一节 立法概述 | 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删除“我国《立法法》的主要修改内容与意义”。 |
第十二章 法治 第一节 法治概述 | 三、社会主义法治 删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4.宪法学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 二、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 “自然人”改为“公民”。 |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四节 国务院 | 新增“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 1.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2.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4.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5.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6.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
5.中国法制史
第六章 清末明初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 新增“民商事立法” 1.民事法律体系 北洋政府成立后,民事法律主要是《大清现行刑律》中有关民事的规范,即“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但因其条文简略,不足以规范日益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得不公布一些民事单行法令以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和各种单行民事法令构成的民事制定法体系庞杂简陋难以满足民事司法的需要。大理院不得不在具体的民事审判实践中,以判例和解释例解释制定法,消除其内在矛盾,补充其缺漏。 1913年,大理院在上字第64号判决中,引用《大清民律草案》第1条“判断民事案件应先依法律所规定;法律无明文者,依习惯法;无习惯法者,依条理”这一内容,确认习惯法和条理是补充性的法律渊源。 2.民国民律草案 北洋政府依照清末民商分立的原则,进行编纂民法典的尝试。1914年法律编查会(后改称修订法律馆)以《大清民律草案》为基础,结合各省民商事习惯,参照各国最新法例,开始修订民律。 1926年完成民事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草案,共计1320条,称《民律第二次草案》。不久,段祺瑞政府垮台,《民律第二次草案》未能正式通过 |
二、复习建议
本次大纲变动主要是在刑法方面,其余部分进行了小幅度改动或者无实质性变动。有的知识点虽然考试分析没有,但是在听课的时候老师的讲义里都有涉及到,因此唯一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刑法的新增罪名。
本次刑法的改动均在分则,共新增15个罪名,其中除了“冒名顶替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三个罪名略微有难度之外,都是简单罪名,重点放在背诵上就可以,背诵压力较小,预计1-2个小时就可以完全记下来,不必过于担心。其中“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是之前大纲删掉后又加进来的罪名,需要重点关注。
民法新增的内容重点关注建筑工程合同的相关内容,这一部分相对来说是比较陌生的考点。知识产权的保护上,讲义会有所涉及,只不过考试分析今年也加进来,不算是超纲的考点。至于其他的变动,有个印象即可,并不是实质性变动。
法理学把新增的安全价值当做主观题背诵,宪法把新增的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作为答题素材背诵,法制史的变动实际上是把考点的位置从南京国民政府那里挪到了北洋政府,不算实质性变动。
对于大纲的变动不必紧张,新增的考点并不多,并且删掉了很多陈旧的考点,减轻了一定的背诵压力,因此算是一个平衡,不会对考生造成太大影响,只要放平心态一定能够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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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还是想和同学们说,变动对所有人来说都一样,不要太过担心,按照现在的计划继续学习。哪怕到考前你还没有复习完所有内容,但这也不代表你就不能考上。
冲刺阶段,要调整好心情,保持身体健康。接下来的备考要更有针对性、更有效率,金程考研也会一直陪伴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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