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省农业农村领域首部“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于近日公布实施。此次公布的《甘肃省农业农村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是我省农业农村领域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创新执法方式、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行动,也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体现执法温度的有效途径。
“首违不罚”是指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性,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适用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制,并能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首违不罚”实行动态调整原则,将随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根据实践情况优化和调整“首违不罚”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判断是否符合“首违不罚”条件,并以事实为依据,采取适当的教育、警示措施,使行政相对人认识错误,避免再次违法。
《清单》明确,“首违不罚”适用情况包括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行政相对人在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两年内未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因同类违法事项被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判断标准依据社会影响、违法所得金额、货值金额大小、是否为程序性可补正瑕疵等方面认定,符合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在农业农村部门立案前能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或立案后责令改正前主动改正且符合要求,以及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且符合要求的。
本次《清单》公布的“首违不罚”具体事项共9项,其中涉及种子领域3项,农机领域2项,畜禽养殖领域2项,肥料、动物防疫领域各1项。包括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种子生产经营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为,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家畜系谱的行为;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行为;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行为等。
来源:甘肃日报
作者:马国顺
编辑:赵婧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