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刑”也得“行”!宁都邱某某非法狩猎被处罚款4500元

文摘   2025-01-20 20:17   江西  




不“刑”也得“行”

◇ 行刑反向衔接实现“罚当其错”◇



犯罪情节轻微

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当事人被不起诉后

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

让我们通过一起案件来了解“行刑反向衔接”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邱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宁都县某乡镇禁猎区内,放置7只铁笼进行非法狩猎活动,共捕获菜花蛇5条。经鉴定,所猎野蛇属于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2024年10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邱某某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是否意味邱某某不需要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呢?当然不是!



反向衔接实现“罚当其错”

     经审查,检察官认为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同时,为消除追责盲区,避免“不刑不罚”,确保“罚当其错”,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督促行政机关对邱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相关行政机关采纳了检察意见,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罚款4500元。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认真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全力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积极探索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新路径,实现了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无缝衔接”,以高质效的检察履职助推社会治理效能不断提档升级。

相关法条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或者猎捕证,未按狩猎证或者猎捕证的规定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或者猎捕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属于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宁都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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