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最新明确,不再审批新的

民生   2024-11-15 22:22   广东  

                                                      

11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本场发布会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邓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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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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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鸿介绍,根据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的政策文件,结合广东实际,广东省教育厅会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2018年制定的《广东省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下称《设置标准》)进行修订,并于今天对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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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不再审批

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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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副厅长朱建华介绍,按照国家规定,广东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存量的少数学科类培训机构仍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新修订的《设置标准》对存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继续适用。

《设置标准》增加以下规定: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明确了设立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要求,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要求。完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同的租赁期要求、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场所要求。删除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占比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要求,增加了同一时间段教学培训区域的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三平方米的规定,确保不拥挤、易疏散。《设置标准》还规定,民办培训机构聘任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在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应当对教学、教研人员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

本标准执行期间,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在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培训材料等方面,国家部委已经印发的文件规定直接适用。《设置标准》于2024年11月11日印发,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之前属于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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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场地租赁期

不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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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级巡视员刘剑莉表示,广东是就业大省,职业技能培训对于促进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支撑我省产业发展需要具有重要意义,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载体。《设置标准》对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一步提出了适应职业技能培训特点和需求的设置标准,有利于推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考虑职业技能培训连续性、实操性较强,需保障一定的教学空间和实训设施设备条件,要求租用场所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三年,培训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三百平方米,其中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二;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配备达到相应职业技能或工种设置要求的设施设备;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除了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之外,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同时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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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制定特别措施

区分不同地区的培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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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处处长张家浚表示,考虑到不同培训机构的服务对象与培训内容等存在显著差异,在部分标准上也作了相应区分,以更好地适应各类机构的特点。比如,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因此要求避开影响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危及中小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医疗卫生用房、车库等不适宜中小学生开展培训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职业培训机构面向行业广泛、岗位需求多样,所培训的知识与技能有差异,这类机构的设置标准强调要配备相应职业技能(工种)设置要求的设施设备。

此外,《设置标准》适用各类民办培训机构。市场主体在获得办学资质以后自主地开展培训活动,通过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资源配置优势来满足不同地区的培训需求,《设置标准》不再制定特别措施来区分不同地区的培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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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租赁期

一般不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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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处处长廖开锐表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包括办公场所、教学培训场所以及其他必备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举办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材料;租用场所的,应当提供场所的产权材料、与产权人或者产权人的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租赁期一般不少于两年。申请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合理规划培训场所,设置教学区域和办公区域,培训场所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两百平方米。提供食宿服务的,有关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卫生、食品安全、消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要求。

省教育厅提醒,选择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和缴纳培训费用时,请注意防范风险,做到“三必须”“三不要”。如遇纠纷,可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者向各级消费者委员会反映,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支持。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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