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侮辱他人?阳谷这个人被……

民生   2024-09-03 20:40   山东  

申请执行人孟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案件的当事人均为同一村村民,陈某因与孟某某及其母亲张某某发生矛盾,心有怨气,当着村民的面对两人进行辱骂、侮辱。

   孟某某与其母亲感到名誉权受损,遂以陈某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阳谷法院。阳谷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对孟某某、张某某实施了辱骂行为,侵犯了孟某某、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判决陈某向孟某某、张某某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陈某心有不甘,并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孟某某、张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团队负责人辛耀云收到该案后,立即梳理案件材料,发现该案执行标的较为特殊,考虑到“赔礼道歉”作为一种行为,要实现良好的执行效果,不仅要在客观上达到道歉的目的,被执行人主观悔过也不可或缺。执行法官多次联系陈某进行释法明理,引导其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但陈某扬言与孟某某积怨已久绝不可能道歉,鉴于陈某拒绝履行道歉义务,经多次传唤也拒绝到法院与对方当事人和法官沟通,执行法官向其发出《预罚款通知书》,告知其接到通知后10日内仍不履行义务或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法院将依法实施罚款等强制措施。

    最终,陈某意识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向孟某某、张某某赔礼道歉。9月1日,在阳谷法院执行法官与村委会干部的见证下陈某向孟某某与张某某赔礼道歉。此案执结。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日常生活中,在公共场合辱骂他人或其他民事主体,轻则会引起名誉权纠纷,重则有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

美丽大阳谷
欢迎阳谷老乡加入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