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损燃气设施!阳谷一人被被处罚

民生   2024-09-01 20:43   山东  

案例 1:青岛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4 年 1 月 24 日,平度市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滕某在位于平度市白沙河街道某村的家中销售瓶装液化气,气源来自于青岛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经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调查询问,其承认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违法事实,并查明其违法所得共计 4000 元。

法律依据:青岛市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规定。

处理结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 3700000217771-4 项“较轻”的裁量基准,平度市城乡建设局对该液化气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2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4000元。

案例 2:淄博市沂源县某液化气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基本案情:2024 年 1 月 16 日,沂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已充装的 2 只气瓶 无充装记录,并且上述钢瓶未办理使用登记,同时存在未实施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行为。

法律依据:沂源县某液化气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未实施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处理结果:2024年2月26日,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对该液化气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40000 元。

案例3:聊城市阳谷县梁某某毁损燃气设施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13日下午,阳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县某燃气公司工作人员投诉,反映安乐镇刘铺新居附近天然气管道被毁损。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梁某某通过定向穿越敷设灌溉用水管,造成天然气管道毁损。执法人员向梁某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于4月17日前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梁某某会同燃气公司,对毁损的燃气管道及时进行修复,未造成严重危害。

法律依据:梁某某通过定向穿越敷设灌溉用水管,造成天然气管道毁损,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处理结果:2024 年 5 月 20 日,阳谷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梁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 12000 元。

案例4:青岛市某施工单位未对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5日,青岛市综合行政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青岛市某施工单位在市北区安达路某小区内供热老旧 管网改造施工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挖掘机触碰到了地下燃气管道。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 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处理结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罚款 10000 元。

来源:聊城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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