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大连市普兰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普政发〔2016〕10号)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论证通过,现将《普兰店区太平街道九七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
一、征收项目名称
普兰店区太平街道九七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征收范围
1号地块:世纪路南侧,九七桥西侧,沈大线北侧,医大二院对面大棚东侧;2号地块:沈大线北侧,金普广场1期南侧,九七桥东侧,金普广场四期西侧,上述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具体平面图为准)
三、征求意见期限
2024年11月 4日至2024年12月3日
四、意见反馈方式
被征收人需提交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同时附本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径送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郭芳亭
联系电话:0411-83167811
五、注意事项
超过征求意见期限、以非指定方式提交意见或提交意见时未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公有房屋租赁证原件和复印件的,均视为对征收补偿方案无意见。
附件:《普兰店区太平街道九七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1日
普兰店区太平街道九七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2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普兰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普政发〔2016〕10号)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以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特制定本方案。
一、 征收项目名称
普兰店区太平街道九七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 征收目的
公共利益建设。
三、征收范围
1号地块:世纪路南侧,九七桥西侧,沈大线北侧,医大二院对面大棚东侧;2号地块:沈大线北侧,金普广场1期南侧,九七桥东侧,金普广场四期西侧,上述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以具体平面图为准) 。
四、征收工作部门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大连市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大连市普兰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办事处受区政府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五、实施及签约时间
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
六、房屋用途认定和计户规则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认定。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设计用途与登记机关登记簿记载的不一致的,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计户单位以房屋所有权证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含参照公有住宅房屋管理的房屋)的租赁合同认定,房屋所有权证属共有性质的,按1户计算。
七、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征收产权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1、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采取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安置房源地点:紫麟苑项目地块A-5#、A-7#、B-27#;利用住宅从事经营的,按住宅标准给予补偿安置;地上附着物按货币补偿方式给予补偿;临时建筑经评估后,根据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拟征收告知书发布后抢建的临时建筑等不予补偿。
产权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按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作为基础安置面积,基础安置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
地上附着物的参考指导价格见附表。
被征收人按搬迁交房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回迁楼位置和楼层;同时搬迁交付房屋的,以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2、补偿的标准
(1)被征收地段征收时补偿价标准
经评估,发布拟征收公告之日起,被征收地段前六个月邻近普通商品房销售平均价格为5340元/平方米,经区政府会议决定,按照不得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确认被征收地段征收时补偿价按照5400元/平方米计算。
(2)回迁安置房实际销售价格
回迁安置房紫麟苑项目的实际销售价格为5600元/平方米。
(3)安置房屋实际面积与协议面积差
对实际回迁安置建筑面积小于协议面积20平方米以内(包括20平方米)的,按5400元/平方米返还面积差价。超过20平方米的,可以另行选择紫麟苑项目A地块(主选)以及半岛境界项目(备选)的多种户型解决差额面积问题。
对于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屋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协议面积15平方米以内的(包括15平方米),按5400元/平方米标准,由被征收人支付差价面积款。超过15平方米的部分,按回迁安置房的实际销售价格5600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支付差价面积款。
(4)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
产权调换进行现房安置的,给予每户一次性搬迁补助费1000元,并按20元/平方米/月/户的标准(不足900元/月/户的,按900元/月/户计算),一次性支付每户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为计户单位)。
产权调换自行在外过渡安置的,给予每户一次性搬迁补助费1000元,并按20元/平方米/月/户的标准(不足900元/月/户的,按900元/月/户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为计户单位,不足月的按整月计算)。支付至发布回迁安置通知后再延长3个月止(延长的3个月期间,仍按此款规定标准执行)。
(5)征收瓦平住宅房屋的奖励
产权调换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在基础安置面积上,每户免费增加不超过房屋所有权证面积的80%。
(6)征收住宅楼房的奖励
产权调换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在基础安置面积上,每户免费增加不超过房屋所有权证面积的50%。
(二)征收公有住宅及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1.征收公有住宅
征收与被征收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且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房屋(含参照公有住宅房屋管理的房屋),按租赁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未作具体约定的,按下列选择方式给予补偿安置:
(1)公有房屋承租人由被征收人安置房屋承租人。承租人享受被征收人的补助政策。
(2)经被征收人同意,符合普兰店区房改政策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相关政策向有关部门缴纳一定费用后,承租人享受被征收人的权利和补偿政策。
(3)对历史遗留的自管产房屋(自修自住房屋),属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户口、别处确无住房的,对符合普兰店区房改政策的,由出现遗留问题的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参照本项(2)的规定执行。
2.征收公有非住宅
征收与被征收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且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房屋租赁关系继续保持。
其他租赁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问题,按租赁协议的约定或由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确定。
(三)征收商业用房(网点)、办公性用房、企业用房等非住宅
征收商业用房(网点)、办公性用房及企业用房(以合法有效手续为准)等非住宅,所涉及的房屋、厂房、构筑物、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辅助设施)、因搬迁发生的运输费和设备安装费及停产、停业等损失,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的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均按评估作价可以货币进行补偿。
对评估确定的货币补偿价格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1.搬迁奖励奖励
(1)征收有房屋所有权证非住宅房屋建筑物的奖励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系数基准值为1.0,在此基础上,被征收人可在以下两种奖励系数中任选其一:
①奖励系数选取0.5的,停产停业损失按本条(2)款规定予以补偿;
②奖励系数选取0.8的,停产停业损失不再补偿。
(2)征收无房屋所有权证非住宅房屋的奖励
无证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系数基准值为1.0,并按以下条件调整:
①有规划审批手续的,征收补偿系数增加0.1;
②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征收补偿系数增加0.1;
③有立项批复和招商引资批复或其中之一的,征收补偿系数增加0.1。
2.因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征收时已经停产歇业或未经营超过1年(判定标准为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1年被征收人报送税务部门报表中无经营收入)的被征收人以及未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被征收人,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被征收人可在以下两种补偿方式中任选其一:
①按净利润和职工工资补偿
其中,净利润补偿:年净利润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前3个纳税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的平均额度确定,补偿期限结合重置建设时间按8—12个月确定。
职工工资补偿:对能提供劳动合同、劳动保险连续缴费证明、企业连续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按3个月工资的1.5倍补偿;仅缴纳工伤险、医疗保险的(须提供劳动合同、职工身份证原件,数量不得超过正常用工数量),按2个月工资补偿;职工工资标准按征收决定公告时上年度普兰店区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②按房屋租金和职工工资补偿
其中,租金补偿:按可给予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根据重置建设时间以8—12个月计算房屋租金。房屋租金标准由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会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普兰店区实际情况确定。
职工工资补偿:对能提供劳动合同、劳动保险连续缴费证明、企业连续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按3个月工资的1.5倍补偿;仅缴纳工伤险、医疗保险的(须提供劳动合同、职工身份证原件,数量不得超过正常用工数量),按2个月工资补偿;职工工资标准按征收决定公告时上年度普兰店区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3.征收房屋造成的相关设备补偿
(1)可搬迁、利用的设备: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拆卸、搬运、安装调试等费用后,根据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无法搬迁恢复使用的设备:由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后,根据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不可搬迁设备经评估补偿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或按相关规定拍卖处理,所得收入按现行有关财经制度处理。
4.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
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可参照地上附着物参考指导价格或根据实际情况按评估作价予以货币补偿。
八、其他
(一)被征收人搬迁时,需保持被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完整,不得损坏各种设施(包括门、窗、水表、电表等),否则被征收人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本办法未涉及到的补偿项目和标准,参照同类地上(下)物的实际价格进行资产评估后确定补偿金额。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四)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以及被征收人不明确或被征收人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征收补偿方案拟定补偿决定,报区政府批准后,以区政府名义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九、附则
(一)本方案施行前已开展但未完成的政府实施的征收项目,对未完成的征收区域被征收人的补偿,可按原补偿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调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三)本方案未规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事项,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九十号)、《大连市普兰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普政发〔2016〕10号)执行。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征收工作结束时废止。
(五)本方案由普兰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指导价格
附件2: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附件1:地上附着物补偿参考指导价格
序号 | 项 目 | 单 位 | 价格(元) | 备 注 | |
1 | 临时建筑 | 平方米 | 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 ||
2 | 简易棚厦 | 平方米 | 40 | 无墙有盖 | |
3 | 地下室 | 平方米 | 1000——1200 | 层高2.2米以上1200元 层高2.2米以下1000元 | |
4 | 室外水泥地面、台阶、 地砖、阳台、包台 | 平方米 | 100 | ||
5 | 门 洞 | 平方米 | 200 | ||
6 | 门楼、门垛 | 个、垛 | 600——3000 | 捣制盖大门楼每个3000元 普通门垛每对600元 | |
7 | 地(菜)窖 | 立方米 | 50-300 | ||
8 | 院门 | 付 | 1000 | ||
9 | 墙 | 立方米 | 200——300 | 砖墙200元;石墙300元 | |
10 | 厕 所 | 个 | 500 | ||
11 | 下水井、沉水井 | 眼 | 400 | ||
12 | 普通饮用水井 | 眼 | 4000 | 含设备 | |
13 | 狗窝、鸡窝 | 个 | 100 | ||
14 | 动力电 | 处 | 20000 | 动力电报废,不再利用的, 采取评估方式补偿。 | |
15 | 水 表 | 块 | 3000 | ||
16 | 电 表 | 块 | 3000 | ||
17 | 电话迁移 | 部 | 200 | 不含串联 | |
18 | 有线电视 | 户 | 360 | ||
19 | 网络迁移 | 户 | 50 | ||
20 | 从事经营的厦子/住宅 | 4000——10000 | 正在经营且需持有效营业执照等手续或提供纳税证明 | ||
房前屋后树木 | |||||
序号 | 种类 | 单位 | 树龄(年) | 补偿标准(元) | 备 注 |
21 | 苹果树 | 株 | 1-5 | 20-80 | |
6-8 | 100-600 | ||||
9-25 | 800-1200 | ||||
26年以上 | 700元以下 | 26年以上每株补偿700元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300元 | |||
1-5 | 20-80 | ||||
22 | 梨 树 | 株 | |||
6-8 | 100-400 | ||||
9-25 | 600-1200 | ||||
26年以上 | 700元以下 | 26年以上每株补偿700元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300元 | |||
23 | 樱桃树 | 株 | 1-2 | 20-50 | |
3-7 | 400-1000 | ||||
8-20 | 1000-1800 | ||||
21年以上 | 1500元以下 | 21年以上每株补偿1500元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600元 | |||
24 | 桃 树 李子树 杏 树 | 株 | 1-3 | 20-50 | |
4-6 | 100-300 | ||||
7-15 | 600 | ||||
16年以上 | 450元以下 | 16年以上每株450元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50元 | |||
25 | 枣树 | 株 | 1-3 | 10-50 | |
4-8 | 100-400 | ||||
9-30 | 550-1000 | ||||
31-50 | 1000 | ||||
51年以上 | 900元以下 | 51年以上每株补偿900元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200元 | |||
26 | 杂果 | 株 | 1-3 | 10-50 | |
4-10 | 60-100 | ||||
11-25 | 200-600 | ||||
26年以上 | 600以下 | 26年以上每株600元起,每年递减10%,最低至50元 | |||
27 | 葡萄树 | 株 | —— | 50-180 | 食用:180元 |
造酒:50元 | |||||
28 | 住宅周边树(杨\柳\榆\槐等) | 株 | —— | —— | 按树龄每年补偿5元/株 |
29 | 树篱 | —— | —— | —— | 树篱每延长米补偿10元 |
30 | 银杏树 法桐树 松柏杉等 | 株 | 1-3 | 10-30 | |
4-6 | 40-100 | ||||
7-9 | 160-240 | ||||
10年以上 | 300-400 |
附件2: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