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25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某铝业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这家公司喷漆线正在进行喷塑和喷塑固化废气生产作业。在喷漆线生产作业过程中有含非甲烷总烃废气产生,但配套的2台废气处理设施并未正常运行,是有员工在发现执法人员检查后,才将设备打开,通电运行。
根据该公司《金属装饰材料生产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要求,公司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需经过废气处理设施处理过后才能通过排气筒排放。该公司喷漆线正在进行喷塑和喷塑固化废气生产作业时未配套运行废气污染处理设施,已构成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环境违法已成事实,该公司也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人员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对其作出罚款46719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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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重庆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
编辑:刘凌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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