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拒绝复印病历后果很严重,这家医院被罚1.5万!

民生   2024-11-14 00:00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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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因病到医院诊治、缴费,医院及医务人员按照诊疗常规为患者实施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康复、手术等诊疗措施,并为患者开具处方、填写病历、提供病历复制复印服务等。随着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患者或患方家属到医疗机构复制复印病历,这本是极其平常的事情。然而长沙的这家医院却将平常的一件事变得不平常,以患者欠费为由拒绝提供病历复印服务,经患者举报投诉,医院“成功”领到1.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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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拒绝为患者复印病历

被处罚


2022年1月10日,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投诉举报,称“长沙某骨科医院存在拒绝为患者康某复印病历资料等情况”。经执法人员调查,康某曾在该医院住院治疗,因康某尚未结清住院费用,该医院拒绝为患者康某复印其住院病历资料;该医院制定的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住院欠费病人一般不予办理复印或查阅病历资料”。
查明事实后,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给予该骨科医院警告、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那么,患者是否有权复印病历?怎样复印病历?发生医疗纠纷后又应该怎样处理?以下卫生执法人员将从法律的角度对该事例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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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是否

有权复印病历资料?


根据《民法典》《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等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影像检查资料、知情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为患者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病历尚未完成,患者要求复制病历的,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国家并没有“住院欠费病人一般不予办理复印或查阅病历资料”的规定,因此该骨科医院“法外设法”以欠费为名拒绝为患者复印病历是不应该的,当然,患者欠费也是不对的,欠费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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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如何

复制复印病历资料?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版)》,患者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复制复印病历资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医疗技术鉴定部门,因检查、办理案件、依法进行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等,有权复制复印病历资料,以上人员统称为申请人。


门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保管,住院病历资料由医院保管,申请人需要查阅、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应到医院病历管理部门申请,并准备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若申请人为代理人的,应提供代理人与患者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则需要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如户口本);案件经办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单位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等资料。

申请人向医院病历管理部门提交病历复印复制申请,病历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为申请人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复印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如医疗机构病历复印专用章)。

因医疗纠纷等原因,依法需要封存病历的,应在医疗机构或委托代理人、患者或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共同对病历的复制件进行封存,医疗机构负责病历复制件的保管。若病历未完成,则可以对已经完成的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的病历进行封存。同样,病历启封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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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拒绝复印病历

后果很严重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将被视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可能导致直接败诉。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患者在医疗纠纷中因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而遭受损害的,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和替代方案等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并在提供的复制病历资料加盖证明印记。
医务人员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抢夺病历资料的,有可能面临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执业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可能面临降低岗位等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或者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的,则可能面临警告并处1至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还将面临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监督君有话说

病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是涉及医疗纠纷和诉讼的重要依据,发生医疗纠纷时,病历是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证据,也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自证清白的有力证据。因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填写病历资料,保障病历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患者依法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时提供服务,既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也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如果罔顾法律规定,而法外设“法”,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

图文:武金方

来源郑州疾控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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