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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六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
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县城区外环线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并向外延伸至沿线相关行政村,具体为:县经济开发区,城关镇杭埠河以北区域,柏林乡大墩村、付墩村、祝井村、石岗村、兴和村、宋圩村,桃溪镇王泊村、苍墩村、曙光村,干汊河镇顺河村、新陶村。
二、在禁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查证,并依法予以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劝阻无效后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2月10日
来源:舒城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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