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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陕电入皖及配套工程的顺利推进,保障项目沿线居民的合法权益,12月3日,我县发布了《陕北—安徽±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及安徽金牛—紫蓬500kV线路工程(舒城段)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项目拆迁范围涉及杭埠镇、百神庙镇、千人桥镇、桃溪镇等4个乡镇部分区域。项目范围内的属地政府为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
本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统拆自建、实物安置、货币补偿或购房券安置,具体方式由被拆迁户自行选择。其中,统拆自建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实物安置由政府提供房源,千人桥学府雅苑与县城区剩余房源均可备选;购房券安置的,依据确定的安置人口,人均按照45㎡的面积,比照就地或就近类似房地产评估市场价,扣除有关费用,其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由政府向被拆迁户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方案》中还明确选择实物安置、货币补偿和购房券安置的,被拆迁户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保障性住房。
本项目被拆迁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执行。同时,对于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被拆迁户履约奖、提前签约奖。此外,《方案》还对安置人口确认、过渡方式、奖励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目前,该项目拆迁补偿方案线上已公示,线下已送达杭埠、千人桥、百神庙、桃溪四个乡镇并张贴,接受线上线下监督。下一步,县征收服务中心将全力营造良好的宣传范围,严格征补安置程序,强化政策执行力度,全力保障后期征迁推进工作。
现将《陕北—安徽±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及安徽金牛—紫蓬500kV线路工程(舒城段)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北—安徽±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及安徽金牛—紫蓬500kV线路工程(舒城段)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陕北—安徽±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及安徽金牛—紫蓬500kV线路工程(舒城段)因陕北—安徽±800kV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及安徽金牛—紫蓬500kV线路工程(舒城段)建设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该项目红线范围内涉及的杭埠镇、百神庙镇、千人桥镇、桃溪镇等4个乡镇部分区域。项目范围内的属地政府为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工作。(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性质、结构、面积以及地上附属物、树木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确权组现场认定为准。(二)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三)项目范围确定后,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以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补偿。本项目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统拆自建、实物安置、货币补偿或购房券安置,具体方式由被拆迁户自行选择。选择实物安置、货币补偿和购房券安置后,被拆迁户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保障性住房。1.被拆迁户选择统拆自建的,坚持“一户一宅”原则,户均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安置点选址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并严格履行农户建房报批手续。2.被拆迁户选择实物安置的,由政府提供安置房安置,房源位于千人桥镇学府雅苑安置小区或县城区部分剩余房源。被拆迁户可选择人均45㎡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住宅安置房。人均基本安置建筑面积30㎡,购置价格为1240元/㎡;优惠安置建筑面积不超过15㎡,购置价格为2650元/㎡;超面积选房的按照安置房的评估市场价进行结算。被拆迁户可享受一次安置房公摊优惠。3.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即对于“住有所居”的被拆迁户符合安置条件整户自愿永久放弃安置的,对被拆迁房屋按照既有规定标准予以补偿外,另给予该户经认定的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5万元/人及整户2万元的一次性货币补偿。4.被拆迁户选择购房券安置的,依据确定的安置人口,人均按照45㎡的面积,比照就地或就近类似房地产评估市场价,扣除土地出让金165元/㎡、土地征转费用150元/㎡和相应的结构差价等费用,其余额转化为货币金额,由政府向被拆迁户发放同等金额的购房券。若被拆迁房屋其合法建筑面积超过人均45㎡的,按人均45㎡安置,超出部分面积按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若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人均不足45㎡的,经被拆迁户申请,安置建筑面积可以增购到45㎡,增购面积按框架结构补偿基准价(1240元/㎡)结算。被拆迁房屋装饰装潢、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是否计入购房券金额,由被拆迁户自主选择。被拆迁户领取购房券后,可以在全县范围内购置可售的新建商品房。2.安置人口认定:属本次拆迁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享有宅基地分配权利的人员,安置人口的认定应服从我县农村地区乡规民俗。安置人口由本户申请,经村委会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统一认定。(三)属于“一户多宅”的,待房屋全部拆迁完毕后予以安置。(四)被拆迁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执行。(五)项目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经认定不属于违法建筑的,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予安置。(一)采取自行过渡方式临时安置,被拆迁户选择统拆自建安置方式或放弃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拆迁户选择购房券方式安置的,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拆迁户选择实物安置的,发放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二)过渡期自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并交付钥匙之日起计算。(三)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补助标准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六安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执行。选择统拆自建、实物安置和购房券安置的给予2次搬迁费补助。(一)凡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可按正房建筑面积享受40元/㎡的履约奖。(二)凡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可按正房建筑面积最高可享受120元/㎡的提前签约奖。第1—20天之间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100%计奖;第21—40天之间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第20天的计奖标准每推迟一天以合法建筑面积减少奖励6元/㎡;第40天之后签约的不再享受奖励。(三)享受履约奖和提前签约奖的对象为每宗宅基地上的正房拆迁户。(一)宣传发动。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范围内开展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二)调查登记。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权属、性质、结构、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拆迁户应当予以配合,被拆迁户不予配合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调查结果在项目范围内向被拆迁户公布,被拆迁户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复核,并公布复核结果。(三)评估。本项目范围内拟建安置房的评估市场价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实施评估,评估时点为2024年12月2日。1.被拆迁户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结算补偿款。2.被拆迁户搬迁时,不得破坏已列入补偿范围的房屋结构及门窗等,如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被拆迁户自行承担。(一)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所有涉及拆迁补偿的政策规定、补偿结果在拆迁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被拆迁户骗取补偿安置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鼓励举报,查实奖励。对于反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实名举报且为第一举报人的,经查属实的,按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的10%~20%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县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0564-8670522。(四)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本方案内容与我县之前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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