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隐患 · 筑防线 | 严查涉酒交通违法!雷波公安交警最新曝光→

文摘   2024-10-17 19:47   四川  

喝酒一时爽

事后泪两行

为预防和减少涉酒交通事故的发生

雷波公安交警

严查酒醉驾违法行为

现将近期查获的5起醉驾

予以曝光

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切勿触碰红线


醉驾案例




违法行为人:商某某

违法时间:2024年10月3日11时25分

违法地点:雷波县马颈子镇

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171mg/100ml)

处罚结果: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违法行为人:杨某某

违法时间:2024年10月6日23时50分

违法地点:雷波县海湾加油站

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90mg/100ml)

处罚结果: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违法行为人:付某某

违法时间:2024年10月11日23时51分

违法地点:雷波县桂花桥

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106mg/100ml)

处罚结果: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违法行为人:蒋某某

违法时间:2024年10月14日23时13分

违法地点:雷波县汶水镇汶白路分路口

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115mg/100ml)

处罚结果: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违法行为人:杨某某

违法时间:2024年10月14日23时13分

违法地点:雷波县黄琅镇

违法行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163mg/100ml)

处罚结果: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

驾驶机动车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

驾驶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饮酒后驾驶

营运机动车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

营运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以下动图告诉你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
                                                
雷波公安交警
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
自觉遵法守规 安全文明出行
切勿心存侥幸 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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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交警大队

编辑 | 黎欢

校对 | 黄兴元

审核 | 朱传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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