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称“大仙”,做法事挣了70多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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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辽09刑终175号
裁判日期:2021年12月27日
案由:诈骗罪
简要案情
2021年1月16日,被害人王某1到彰武县“金泰”宾馆二楼找被告人赵玉伟“看事”,赵玉伟谎称王某1身体不舒服、事业不顺利系“堕胎英灵”影响所致,为王某1做法事超度“堕胎英灵”,骗取王某1人民币12800元;2021年3月6日,赵玉伟以“破太岁”为由,骗取王某1人民币99.99元;2021年3月14日,赵玉伟为王某1女儿陈某做法事超度“堕胎英灵”,骗取王某1人民币39999元。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5月2日期间,赵玉伟在充分取得被害人王某1信任后,谎称王某1脸上有“绒”、有财运,其有能力到澳门为王某1取得更多钱款,王某1基于对赵玉伟的信任,先后三次共向赵玉伟交付人民币630000元(其中转账人民币109000元、分别交付现金人民币230000元、291000元)。赵玉伟共骗取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682898.99元。
2021年1月6日,在彰武县“金泰”宾馆二楼,被告人赵玉伟谎称可以让被害人王某2亡母进入“极乐世界”,以“做法事”方式骗取王某2人民币3000元;2021年1月27日,赵玉伟以“做法事破太岁”的方式骗取王某2人民币200元;2021年4月28日赵玉伟以帮助王某2去澳门取钱为由,骗取王某2人民币10000元。赵玉伟共骗取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13200元。
2021年1月3日,在彰武县“金泰”宾馆二楼,被告人赵玉伟以超度“堕胎英灵”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迟某人民币12850元;2021年1月14日赵玉伟以“做法事换替身”的方式骗取迟某人民币2000元;2021年3月4日赵玉伟以“做法事破太岁”的方式骗取迟某人民币199.98元。赵玉伟共骗取迟某人民币15049.98元。
2021年2月,在彰武县“金泰”宾馆二楼,赵玉伟通过“做法事”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曹某11110元。
2020年6月18日,在彰武县“金泰”宾馆二楼,赵玉伟通过“做法事”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3000元。
2021年3月,在彰武县“金泰”宾馆二楼,赵玉伟以“做法事破太岁”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人民币199.98元。
赵玉伟诈骗金额为人民币715458.95元,于2021年5月27日在彰武县清真寺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赵玉伟曾于2015年1月28日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原判情况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赵玉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为“大仙”身份,通过做法事等迷信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对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赵玉伟以“大仙”名义给他人“看事”骗取钱款,但未能提交被害人直接将钱款交给赵玉伟的证据,不能认定上述指控事实的辩护意见,因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王某1等人陈述及赵玉伟与王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被告人赵玉伟以大仙名义为他人看事收取钱款,多数都是要求对方一人以现金形式给付,在赵玉伟否认被害人交付钱款的情形下公诉机关不可能提交“一对一”给付钱款的证据,但通过公诉机关提交的王某1等人陈述、银行取款记录等证据与被告人赵玉伟从根本上否认其以大仙身份为他人看事、做法事的供述相比较进行判断,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能够成立,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赌博本身系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王某1作为成年人明知道赌博有输赢,明知道去澳门赌博是一种违法行为,仍给赵玉伟提供赌资,期望从赵玉伟赌博的盈利中分成,故赵玉伟该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因赵玉伟向王某1虚构其系大仙的身份,具有法力,又谎称王某1脸上有“绒”,有财运,王某1基于对赵玉伟大仙身份的信任,认为赵玉伟有能力利用其给付的钱款为其赢取更多利润,才向被告人赵玉伟交付,所以无论赵玉伟是否利用王某1交付的钱款进行赌博,都不影响其诈骗事实的成立,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对被告人赵玉伟提出的其收取王某1交付的109000元钱款后,到澳门赌博回来后将该款已返还给王某1的辩解,因王某1陈述及王某1与赵玉伟的微信聊天记录均证实王某1向赵玉伟交付109000元钱款后赵玉伟仍让她筹集230000元钱款,凑够339000元钱再去澳门。通过王某1于2021年4月2日在银行取款23万的交易流水记录可证实王某1在交付给赵玉伟109000元钱款后又筹集23万元交付给赵玉伟,在赵玉伟要求王某1筹集更多钱款的情况下,赵玉伟不可能将王某1已交付给他的109000元返还给王某1,故对赵玉伟的辩解不予支持。
对赵玉伟提出的其收取曹某1的1110元是曹某1支付的按摩费用的辩解,因曹某1陈述赵玉伟为其“做法事”向其支付1110元,曹某1妹妹证实赵玉伟为曹某1做了“法事”,而本案中其他被害人也能够证实赵玉伟通过给他人做法事骗取钱财,故对赵玉伟的辩解不予支持。
被告人赵玉伟多次实施诈骗行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判决:1.被告人赵玉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40000元。2.责令被告人赵玉伟退赔被害人王某1经济损失682898.99元;退赔被害人王某2经济损失13200元;退赔被害人迟某经济损失15049.98元;退赔被害人曹某1经济损失111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1经济损失3000元;退赔被害人朱某经济损失199.98元。上述罚金及退赔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上诉理由
上诉人赵玉伟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其与王某1之间为借贷关系或者代理关系,未虚构事实骗取其财物。2.其与王某1为男女朋友关系,一同到澳门旅游、赌博符合客观事实。3.被害人迟某、张某1、朱某被骗的事实不应认定。
综合评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赵玉伟犯诈骗罪的事实成立。原判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认证。二审过程中上诉人未提出新的证据,故对原判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玉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上诉人赵玉伟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与王某1为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为借贷或者代理关系,不应认定为诈骗的上诉请求,经查,上述理由内容自相矛盾、均无证据支持且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其所提被害人迟某、张某1、朱某被骗的事实不应认定的上诉请求,因上述事实不仅有被害人陈述,且有转款记录、微信聊天截图、银行流水单等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赵玉伟虚构事实骗取上述被害人钱财的事实,本院对此节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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