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审查案例|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

学术   2025-02-02 00:01   重庆  


案例六: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利用共用部位、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所得,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有关部门对这一规定提出联合审查的建议。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该法规直接规定将其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与民法典有关规定精神不一致。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案例七: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位在满足业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向物业管理区域以外人员出租。有关部门对这一规定提出联合审查的建议。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业主共有车位对外出租,属于利用小区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涉及业主的共有财产权益和物业区域内的安全、环境、秩序等业主切身利益,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该规定以业主委员会同意代替业主共同决定,与民法典有关规定精神不一致。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案例八:有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的对象,限定为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有公民对此提出审查建议。

法工委经审查认为,现行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为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国家人口政策调整和有关法律修改完善,可考虑进一步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对相关人员给予更多的帮扶保障,增强失独家庭的获得感。经沟通,制定机关已着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规定。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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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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